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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论文范文资料 与碳排放权具体资产属性和业务处理会计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会计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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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论述了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特殊性,阐述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质,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国家赋予企业一定的碳排放量的权利.权利归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反映了一种国家产权性质,只是国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委托或赋予实体占有、管理、使用或转让出售,其交易制度设计初衷是控制排污这一思想,实际是污染排放可承载的环境容量.在会计核算时,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只不过要分重点企业和非重点企业、有偿获得和无偿获得不同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设计了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的会计模式,包括账户设置、业务分录和信息披露.该项研究为我国碳排放会计制度建设并使碳排放会计处理从理论走向实务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实践作用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碳排放权; 无形资产; 碳会计;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2-0011-06

一、引言

碳排放、碳排放权和碳排放交易是国内最近几年会计业界讨论的热点,对由碳排放引发的各种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众多业内和业外人士也许关乎的不仅仅是其理论的*,更重要的是其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以使碳会计(一般认为是环境会计中的一项业务)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为此,本文谈一些个人观点,并构建一套碳排放权会计业务处理的会计模式.

(一)相关主要概念的界定

1.碳排放权资产

排污权(排放权)是指生产和服务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具体指排放者在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权利的大小体现在其所依附排污总量的额度.所谓排放污染物一般是指“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碳只是其中之一.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数量,碳排放权交易是准许排放数量的交易活动.由此,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或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实体,都适用碳排放交易会计准则.包括自身需要进行碳排放的制造型企业以及自身不需要但通过购销碳排放权进行投资的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

2.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交易是指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可见,碳排放权可以从政府处无偿获得,也可以在企业间自由买卖获得.但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最初来源还是无偿获得的,交易量的限度是政府将碳排放这种社会“公共资源”允许重点排放企业在核定总额度内的节约量.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后,排污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并影响贸易往来,为此,必须在会计系统交易反映.但在会计处理时,要具体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和无偿获得的排污权两种[ 1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概况

在會计上,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业界几乎没有什么异议,但碳排放权具体确认为何种资产存在许多不同观点.主流观点有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三种[ 2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下属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3年发布了企业如何对碳排放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会计计量.究其理由,无非是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未来效益不确定性和没有实物形态,与无形资产账户中的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存在一定的共性特征,并且无形资产也可以进行市场交易.

美国于2003年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EITF03-14草案,试图建立一套完整的、以总量控制为特征的排放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由于该草案与当时的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只能黯然收场.存在的问题:首先,碳排放权不符合有形资产存货的特征,更无法在期末进行资产清查.其次,存货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难以适应碳排放权价值频繁变动的情况.特别是在金融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投资的情况下,碳排放权的价值会存在明显波动,存货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难准确反映其价值.最后,碳排放权制度设计初衷并非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直接进行排放量的控制与管理,只有在其有剩余的情况下才有进行投资、交易的可能,从而间接起到控制排放量的作用.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认为,IFRIC提法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原则,并且对企业管理层决策者评估财务信息造成了困惑.后来,英国、日本和中国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认为碳排放权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期货期权交易.但笔者研究发现,这种认定:一是碳排放权不完全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二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中国资本市场不规范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也会导致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一定困难,更不要说碳排放权这种特殊性质的环境资产了.然而,2016年10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交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将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属性定性的.

显然,以上所述,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权的资产具体分类到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明确定论.前人主要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处理方式研究,较少从配额层面上考虑完整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方式的系统建立,使碳排放会计既能较好地体现交易实质,又能使会计处理方式得到统一.为此,有必要界定碳排放权具体资产属性并将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和事项给予统一规范的会计处理,以促进碳排放权资产归属和业务处理从理论走向应用,并使碳排放权和碳交易在保护环境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会计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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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碳排放权具体资产属性和业务处理会计模式为适合会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会计专业就业前景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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