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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货币论文范文资料 与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电子货币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3-31

《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本文关于电子货币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背景下,现代金融和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电子货币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电子货币在使交易活动便捷化的同时,其携带的风险也日益增大,长此以往,电子货币的风险会威胁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文章以法学的视角,分析电子货币风险的法律内涵和特征、风险类别及其成因,指出我国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货币 风险 法律防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1-087-03

一、电子货币风险的法律含义

(一)电子货币风险的含义

简单地说,电子货币风险的含义为电子货币因各种因素受到损失的可能性.而要在法律层面上给“电子货币风险”抽象出一个定义,实属不易.众所周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若以此为出发点,围绕权利和义务来概括,笔者认为,电子货币风险可以理解为:它是电子货币和生俱来的,因各种自身或外界环境因素(包括计算机技术层面、经济政策层面、法律法规层面等多面因素),可能使参和电子货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如财产权受到直接损失,使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于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特征的一种风险.它的防御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参和电子货币活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子货币风险的特征

通过上述笔者给电子货币风险概括出的定义,不难看出电子货币风险所具有的三个特征:首先,电子货币风险的内发性特征.所谓内发性特征,就是指电子货币的风险是和生俱来的,不可避免的.我们知道,在社会经济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电子货币得以诞生,同时也携带着电子货币自身的缺陷,而电子货币风险主要是由于电子货币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导致的.所以,电子货币的风险具有内发性的特征.其次,电子货币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所谓不确定性特征,是指电子货币所依靠的金融电子化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系统,电子货币的风险究竟在何种时间、何种地点发生,以及会发生哪种或哪几种电子货币风险,都是无法准确推算的.所以,电子货币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最后,电子货币风险的可防御性特征.所谓可防御性特征,是指电子货币的风险虽然是和生俱来的,并很难精准的计算出发生时间,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如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法律法规.所以,电子货币风险具有可防御性的特征.

(三)电子货币风险的类别

1.主观性风险.主观性风险主要是指,和人的主观意识有直接关系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电子货币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性风险,尤其以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为典型.

首先是信用风险.从电子货币代表的信用关系来分析,电子货币是货币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型演化形式,代表的是该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它的信用等级,会因发行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情况,此情况会给电子货币交易带来无法估测的信用风险;从电子货币的技术层面上分析,由于电子货币是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而产生的,而且在网络的环境中,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会借助网络的广泛传播效力,使其原有的信用风险不仅在危害的力度上迅速增强,而且其危害性所可能波及到的领域范围也无限扩大.

其次是欺诈风险.一方面,在网络中交易的各方主体通常不见面,相互之间也没有监督措施,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欺诈行为,都有侵害另一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可能;另一方面,资源共享是开放网络的最大特点,当交易主体在网络上交易之时,整个交易过程中所传递的数据信息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窥探、*甚至是篡改.

2.客观性风险.电子货币的客观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法律规范不完备的风险.它会致使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电子货币当事人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消费者和商家,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和出现有关情况时的责任承担也十分的不明确,当纠纷发生并诉诸于法院时,该如何适用和解释现有的法律更是不明确.第二,管理不明确的风险.电子货币管理不明确的风险主要是针对电子货币监督管理机构而言的,即电子货币监管机构对电子货币交易活动的管理不明确从而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该风险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主体方面的资格风险,二是流通监管风险.第三,技术保障不健全的风险.这是电子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所独有的风险,具体是指电子货币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的重大缺陷(如操作系统的可靠性不足)而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二、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的国际比较

电子货币在发达国家出现的时间要早于发展中国家,电子货币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程度也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因而电子货币的风险在发达国家更具显性特征,发达国家对电子货币的风险防御措施可借鉴性也更强.而欧盟和美国处在此领域的最前端,所以笔者认为,将美国各州的《货币汇兑商法》和《货币服务示范法》和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进行比较,最能说明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在国际方面的发展现状.

(一)相似之处

1.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质要求.在美国大部分州和欧盟,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才有电子货币发行执照的申请资格.比如美国各州的《货币汇兑商法》和《货币服务示范法》规定:货币汇兑商向州银行部或金融监管局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有关营业说明、信用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无犯罪记录的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遵守有关反洗钱规则的承诺书等.同样,欧盟的两个指令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也有明确规定.如《电子货币指令》第1条将电子货币机构界定为:发行以电子货币为形式的支付工具的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但不包括欧盟《第2000/12号指令》之下的信用机构.成员国应禁止电子货币机构和信用机构之外的任何人或企业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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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电子货币风险法律防御制度为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电子货币交易平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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