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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商法在现实中保护人权意义与价值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商法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3-22

《民商法在现实中保护人权意义与价值》:此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

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民商法价值取向和民商法基本原则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民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许多的变化与发展.

一、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

(一)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作为民法核心内容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过是将每天重复着的产品交换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商品经济又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认任何特权,只承认一个权威即竞争,它要求一切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公平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经营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二)公平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

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在于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市民社会以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以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内容.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三)公平优先的主体基础——适用主体上的广泛性

与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会大众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贵贱、均贫富”等思想或口号的提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社会大众对公平的需要.

二、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在划分标准上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民法主要的职能是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身份关系.而商法是针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关系,即商事关系.虽然两者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中,所以在价值取向上还是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的.

就公平这一方面而言,其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就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关于民事立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应该维持的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化.第二方面就是民事主体在针对于社会活动的进行要尽量以公平为前提,这样的民事活动就会达到权益均衡.公平原则和其他的一系列原则相比可以说是民法的价值核心,在实践中涉及的社会人事活动中多需要以公平性原则和其他的原则相结合来实行.但是在公平原则上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也需要注意的.经济上的公平是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份额之间的问题为主的,而民法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感觉为主,是在一种较纯净的状态下,与经济的公平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差异.

商法主要强调办事的效率.但效率原则和其他的原则之间有冲突的时候,要效率优先兼顾其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两者的不同地位也就体现出来了,法律对于主体而言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来进行相关的活动,而经济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就是使市场能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当其冲的就是民商法.只有发挥民商法在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地位,对于交易行为的调整,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实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在民商法价值取向中应该努力做到下面几点:

(一)对于平等和公平的保护

作为社会主营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参与者,个体具有数量众多,处于下层的特点,应该强调对于个体的平等和公平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特点,强调公平的意义,重视他们作为个体的心理感受,强调平等,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强势意义上的平等,而且要完善对个体的救济,建立了完善救济机制才能更好,更具意义的保护个体的平等和公平.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在强调效率的时候同时也强调了公平,民法在强调公平时候也强调了其他的基本的原则,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是一种协调,一种兼顾,一种和谐.没有一种价值,可以绝对的一味的强调.任何一种价值只有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之后才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这也是对于价值的一种排序.以此达到和谐.人们对于各种价值的追求会随着时生变化,发生不同的影响,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适用价值的时候做到兼顾和协调,才能达到和谐,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丽红.民商法法律实践[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陈昱生.浅析民商法立法精神[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律研究所,2012.

民商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商法在现实中保护人权意义与价值为适合民商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民商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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