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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述论文范文资料 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内涵和正当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陈述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5

《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内涵和正当性》:本文是一篇关于陈述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规定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各国学者争论已久.本文在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集中论证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正当性根据所在,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当事人;真实陈述;程序自由主义;辩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02-02

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着案件事实审理所需的丰富的诉讼信息,在协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当事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备受质疑.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内涵

当事人陈述蕴涵着丰富的内容,在探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前有必要明晰当事人陈述的内涵.

(一)当事人陈述内涵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和狭义的当事人陈述,狭义层面的当事人陈述仅仅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词和叙述.广义层面的当事人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做的事实陈述还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据的提出,以及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有学者基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作为主张的当事人陈述和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王锡三教授就认为,当事人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主张,应该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陈述.概观学者们有关当事人陈述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当事人陈述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尚以下的分歧:一是,当事人陈述的范围是仅限于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还是包括法律层面的陈述和有关诉讼主张的陈述;二是,当事人陈述的形式是口头方式,还是包括书面的方式.从字面意思来看,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作出的和案件有关的一系列陈述,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可谓是林林总总,甚至可以涵盖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有的诉讼行为.如此宽泛的理解“当事人陈述”,不仅使其更加模糊,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还将导致当事人陈述应有功能的萎缩.从事实审理的角度来看,当事人所掌握的诉讼信息,有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针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做的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陈述而言的.任何人参加诉讼都希望获得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受此驱动,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倾向于向法院陈述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期望当事人觉得进行真实陈述义务,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相对的,仅限于当事人陈述中的证据性陈述.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内涵之明晰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内涵的范围,各国诉讼法学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德国学者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强调的是主观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据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为了加重对方诉讼负担而主张自己不确信的案件事实.日本学者有关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表述和德国学者的表述大同小异.日本的通说认为也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只能主张他认为是真实的案件事实;在明确知道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主张和事实相符时,如果仍然进行争论,就违反了真实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蔡章麟则认为,诉讼中真实陈述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和人诉讼关系人,也即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真实陈述之义务,系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应陈述真实之法律上义务而言.笔者认为,虽然上述学者们有关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表述在措辞上各不相同,但从基本内容来看,学者们一致认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中的真实更多的是是一种主观真实,是和当事人主观认知相一致的那些案件事实,而不是所谓的客观真实.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反映了“当事人不能违反自己的认识(来提出主张)、当事人不能通过对某一事实的主张或争执来对法院的判断产生误导”的思想.据此,笔者认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作出和其主观真实意思不符的陈述.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例和学说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认识并改进本国法.”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诉讼制度,有选择性的对有关国家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进行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在立法上,奥地利民事诉讼法首开历史先河,率先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依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作出的一系列陈述都应当是完全陈述和真实陈述.美中不足的是,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在克以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同时,但没有规定违法这一义务的诉讼法上的罚则.而是通过奥地利民法和刑法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的规定被德国民事诉讼法所承袭,1933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鲜明的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是完全而真实的.立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和阻碍理论界展开应否在民事诉讼中克以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争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本场争论初期,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真实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至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关于是否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争论已日益激烈.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真实的确定并非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民事诉讼的偶然结果.代表肯定说的学者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从诉讼精神和防止诉讼迟延的角度论证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而且其和辩论原则并不相悖.他们认为设置真实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民事诉讼成为欺诈和谎言的产生地.最终,德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此次论战以肯定论者胜利而结束.同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相似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只字未提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真实义务时,作了虚假陈述,法官可以援引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关自由心证的规定,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结合当时人呢所做陈述构建自己的确信,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而言这实际上是重大的不利.换句话说,德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达到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促使当事人真实陈述的目的.

陈述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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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内涵和正当性为关于陈述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陈述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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