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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越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哈贝马斯的商议政治对卢梭公意的传承和超越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超越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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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议政治”模式,是对卢梭“公意”学说的传承与超越.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社会共同体结合的原则,“公意”即为共同体的“公共性”,它关乎共同体的公共福祉.正是公意使建立社会的必要转变为可能.同时,哈贝马斯发现,虽然公意的价值目标已经设定,然而在现实性上它偏重结果疏于过程.由此,要为“公意”建构一个交往行动空间,设置“交往”程序这样一个动态场域.哈贝马斯提出,“商议政治”的模式可以建构成为一种法律体系,它能够消除人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与致力于结果的“公意”相比,“商议政治”更偏好意志的形成过程,更具有包容性,它欲求的是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这正是“商议政治”对“公意”的超越之所在.

〔关键词〕 哈贝马斯;卢梭;公意;商议政治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3)01-0105-05

哈贝马斯与卢梭分属于不同时代的思想者,两者对共同体公共性问题的共同关注及对思想的创建性阐发,确立了他们在思想史上丰碑式的地位.哈贝马斯的“商议政治”与卢梭的“公意”之间具有传承与超越的关系,但究竟如何理解卢梭的“公意”与哈贝马斯的“商议政治”?卢梭出于何种目的提出了公意学说?为什么要让“公意”走上前台?哈贝马斯从卢梭的公意学说中受到了何种启发进而发挥、推演了卢梭的“公意”理论?由此又形成了哪些具有反思意义的思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

在卢梭那里,从运用“公意”的终极目的来说,公意旨为追求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幸福,其它任何方面都处于次要位置.卢梭首先区分了“镇压一群人”的社会与“治理社会”[1](17).“镇压一群人的社会”不可能像“治理社会”那样,具有为了公共美德与公共幸福而“结合”的合法条件,更无法谈及“公共的意愿”.而按照卢梭本意,只有“公共的意愿”才能构成社会共同体的真正基础,否则“多数表决的规则”作为“一种约定的确立”,因缺少公共的意愿这一基础而失去合法效力.因此,在接下来的“论社会公约”整整一章的内容里,卢梭让社会契约与公意开始展露头脚.卢梭论证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19)从文中可以发现,公意与共同体的关系表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0)这里,卢梭指出了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共同体结合的形式,它即为社会契约;二是,社会共同体结合的原则,即为人们的公意;三是,社会共同体结合的目的,它表现为维护个体永恒的自然权利.由事物本性使然,“公意”成为共同体最高的意志,承载着道德与权威的双重角色.从社会契约的达成到共和政体的建构,公意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社会契约的规范与本质,是为维护个体权利(人身自由权与财富所有权等)设定的原则.基于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卢梭推出“公意”并反复阐释,其终极目的即为谋求共同体的公共幸福.虽然,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已提出公意一词,但是,只有卢梭才对之进行了如此明了地阐发.在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共同体意志、众意诸范畴的相互区别中解释公意,卢梭煞费苦心,其意自可知晓.在他看来,众意与公意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观照的是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然而,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1](35-36)虽然指导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但是公意却永远是正确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所以,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既不能损害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又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卢梭为何对“公意”如此界定?原因在于,在隐藏的意涵中他指出,“公意”其本质特征,应为共同体的“公共性”,这一切皆关乎共同体的公共福祉.在卢梭那里,公意的具体特征表现在:公意是公共人格的表征;公意是主权的应用,执行的是最高的意志,其转化形式即为法律;公意关注的对象只能是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公意,才使建立社会的必要转变为可能,公意的存在才形成了社会的本质性联系.由此可以这样表述,公意是人民自己与自己订立契约的根本原则,其进一步推论的直接结果或直接体现,即为主权在民.在卢梭看来,这是共和政体区别于专制政体的本质区别.

卢梭申明,主权在民是人类模式的理想规范,其实践并不限于天赋权利的构想.这一点启发了哈贝马斯.“众所周知,卢梭把通过社会契约来构成人权想象为一种生存方式性质的结社行动,通过这种行动,个体化的、取向于成功而行动的个人转变为一个*共同体的取向于共同福利的公民.等在卢梭那里,政治自主的行使不再处于天赋权利的限制之下;人权的规范性内容毋宁说已经进入了人权之实施模式之中.”[2](125)哈贝马斯感悟于此,但并没有就此止步.“显然,原初人权的规范内容并不像卢梭设想的那样可以仅仅在普遍而抽象的法规的语法中得到把握.等卢梭所要寻找的人权和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存在于一种运用政治自主的方式之中,而这种方式并不是普遍法规的形式所已经确保了的,而只有通过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形式才能得到确保.等如果商谈成为一个可以形成合理意志的场所的话,那么法律的合法性最终就依赖于一种交往的安排: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法律同伴必须有可能考察一个有争议规范是否得到、或有无可能得到所有可能相关者的同意.人权与人权之间的那种所寻求的内在关系就在于,权利体系所显示的,恰恰是政治自主的立法过程所必需的交往形式本身得以在法律上建制化的条件.”[2](128)在哈氏看来,主权在民只是规范而已,它需要商议政治这一程序加以形式化.商议政治可以克服“公意”与“主权在民”的局限,也能够克服共和主义这种理想规范想当然的限定,建构一种可操作性的模式.哈贝马斯认为,公意仅仅具备规范性和有效性是不够的①,它需要一种催化剂,使之成为可应用的程序.卢梭的“公意”欠缺的正是这种经验性意义.换言之,卢梭并没有令人折服地说明个别意志转化为公意到底是怎样的一个过程,即公意学说的薄弱之处,成为哈贝马斯“协商政治”的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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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哈贝马斯的商议政治对卢梭公意的传承和超越为关于超越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超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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