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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贡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罗马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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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古罗马在对外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出于处理涉及异邦人法律纠纷的实际需要,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大法官.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实体法方面,创制了以外事大法官告示为主体的万民法;在程序法方面,创制了程式诉讼程序.

关键词:罗马法;外事大法官;万民法;程式诉讼

作为古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不朽丰碑,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在其所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指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伴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纵观自罗马法诞生以来的人类法律文明进化史,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莫不受到罗马法不同程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国家自不必说,即便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规定.2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法也不是一天形成的.按照我国著名罗马法学家周枏先生的观点,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不含罗马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即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在罗马法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古罗马法学家发挥了居功至伟的重要作用,这方面已有不少学术研究成果;然而,罗马法毕竟不是法学家的“专利”,从历史的角度看,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于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

一、古罗马外事大法官的设立

公元前510年,罗马第七王塔克文·苏佩尔布斯(Tarquinius Superbus)由于无视国法,未经元老院同意就判人死刑,而被放逐于国外,罗马由王政时代进入共和国时代.此后,代替“王”执掌罗马政权的是每年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元老院批准的两名“执政官”(Consules),他们是共和国的最高官吏,有平等的权力,互相牵制.随着罗马国家的强盛,需要处理的国事越来越多,为减轻执政官的负担,同时也是为了平衡贵族和平民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后来陆续设立了若干种高级官吏来分散执政官的职权,包括财务官(Quaestores,公元前449年设立)、监察官(Censores,公元前443—前435年间设立)、营造官(Aediles Curules,公元前367年设立)等.

在罗马历史上,贵族和平民的矛盾由来已久.一般认为,罗马贵族和平民等级之分开始于王政时代.1共和国早期,平民受到债务奴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贵族阶层担任的执政官对于平民的处境和待遇不闻不问,甚至采取欺骗和高压手段,使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更趋激化.根据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Titus Livius)在《建城以来史》中的记载,公元前494年,在罗马受到外来侵略的紧张形势下,一支平民队伍拒绝出征打仗,撤离到罗马城外的“圣山”上去.罗马贵族十分惊恐,最终同意设立代表平民利益的保民官(tribuni plebes),求得和解.公元前376年,李基尼乌斯(Licinius)和塞克斯提乌斯(Sextius)担任保民官,提出了一项法案,其中主要内容之一规定在两名执政官中,一名应由平民担任.公元前367年该法案被通过,这就是著名的《李基尼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法》(Leges Liciniae Sextiae),随后塞克斯提乌斯本人被选为第一名平民执政官.这打破了共和国时期以来执政官只能由贵族担任的传统,贵族顿感特权失落,元老们宣布否决对平民会议决议的认可.但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严重的冲突,当时的 官采取了一种妥协的解决办法,即在承认平民取得执政官职务的同时,设立了一种为贵族独占的新官职——大法官(Praetor).2

大法官和执政官、监察官、营造官等,同属于共和国的高级官吏,享有比财务官、保民官等地位较

低的官吏更高的待遇,他们有资格坐镶有 的折凳(sella curulis),故又称为“牙座官”(magistratus curules),退职后可任元老院中第一等级的元老.大法官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一般不得连任,主要职权是独立行使城邦的司法权,负责除营造官负责的公共市场司法以外的司法活动.此外,大法官还拥有协助执政官管理政务、独自或和执政官一起率领军队作战的职能,故在史学界,一些学者将“Praetor”译为“行政长官”.但实际上,由于大法官在其一年的任期内,只能留守在罗马城内,加之其他一些复杂因素,导致其主要的职能在于处理公民间的诉讼,而其他职能则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处理司法诉讼的过程中,大法官的主要贡献也在于民事诉讼方面,因为罗马的刑事审判是由陪审团(后来发展为常设的刑事法庭)来审理的,大法官只是负责陪审团的主持.3

在罗马国内,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结果加速了罗马国家制度的建设,完善了罗马的国家机器,增强了罗马国家保护公民利益以及应付大规模外部战争的能力,使罗马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4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连绵不断的对外战争,到公元前3世纪60年代,除波河流域外,罗马已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并继之发起了征服迦太基的第一次布匿战争.罗马的扩张直接引发了罗马人和异邦人(Peregrini)的关系问题,尤其是罗马打开了地中海帝国的大门后,罗马人和异邦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自然而然地提到罗马人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首要层面上来.然而,罗马既有的市民法却不适用于异邦人,大法官也无权处理涉及异邦人的法律纠纷.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越来越多的异邦人来到罗马城,公元前242年,大约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接近尾声之时,罗马设立了一名新的大法官,即所谓的外事大法官(Praetor Peregrinus),他的司法权针对的正是异邦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罗马人和异邦人之间的争议,“人们用下列话语总结这位外事大法官的任务:‘在异邦人之间’或者‘在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执法(ius dicere inter peregrinos 或inter cives Romanos etperegrinos)’”.1此后,原来的那位专门负责处理罗马公民之间法律纠纷的大法官,被称为内事大法官或城市大法官(Urban Praetor).

罗马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贡献为适合罗马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罗马法的基本特征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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