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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性侵*型*罪特殊犯罪构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强奸罪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8

《性侵*型*罪特殊犯罪构成》:本文是一篇关于*罪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将通过与普通型*罪(*妇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一一对比,明确性侵*性*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特殊性.旨在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自愿”对性侵*型*罪认定的影响,进而提出关于**行为定性问题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罪 性侵* 自愿 明知 推定

作者简介:刘梦雪,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管部检察官助理;李佳,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55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的不健全,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所特别保护的对象,尤其体现在关于*罪的刑法规定中.具体来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犯罪:一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的行为;一类是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性侵*不需要具备“违背其意志”这一条件,即刑法给予了*比妇女更加严格的保护.

近年来,有关**行为的报道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据了解,从2014年1月到12月中下旬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仅仅在广西一个省内,法院审结的*、*儿童类犯罪案件就有307件309人 .此类案件的频发,一方面反映出*性意识的淡薄以及性教育的相对缺失;另一方面也揭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从这些看似简单的案件来看,似乎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与*发生性关系,即可以认定为*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在“自愿”对量刑的影响和“故意中‘明知’”的认定两大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且不论性侵*类*犯罪数量之多,频率之高,单从其社会影响之恶劣来看,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予以明确该类*罪的特殊犯罪构成,为司法实务提供规范指导.

二、*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不同于德日采取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从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来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普通*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对象为妇女,其中包括未成年的妇女.需要强调的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是,该妇女必须有生命的自然人.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其中“违背妇女意志”为本质要素.

再次,犯罪主体必须是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且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相对比较好理解,但理论界对于女性是否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存在争议,不过这与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关联性,不是本文意欲探讨的问题,所以大可先行确定为男性主体.

最后,直接故意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内容.

下文将据此一一具体分析性侵*类*罪的特殊构成要件.

三、性侵*类*罪的特殊性

(一)犯罪客体

较之普通型*罪而言,**型*罪的除了犯罪对象是*,即14周岁以下的女性外,侵犯客体不止于女性的性自由权利,还包含*的身心健康权利,其保护依据来源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状况.客观来讲,*对性行为的后果和影响通常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对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诱惑也缺乏相应的抵抗力.犯罪嫌疑人往往就是利用*的年幼无知从而诱使、哄骗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亦是绝大多数**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因此刑法基于对*的特殊保护将*的身心健康归入犯罪客体合乎情理,有利于维护法的秩序,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对此并无争议.

(二)犯罪客观方面

1.与普通型*罪的基本区别.普通型*罪犯罪客观方面由违背妇女意志和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为实质,后者為实质的外部表现,认定*罪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为关键.而**只需要故意与*发生性行为即可,有关故意的内容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将在后面的小节中重点阐述.本节主要针对的是*自愿这一客观事实对性侵*类*罪定罪量刑的具体影响.

2.*“自愿”对量刑的影响.正如前文所提及,**无须具备“违背*意志”这一要素,换句话说,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不受“自愿”因素的影响.但是,从另一角度出发,*“自愿”作为客观方面的一个因素来讲,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仍有必要得到一定程度重视和考虑.笔者认为,可以分一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完全出于自愿,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不当手段对*的意识决定施加影响的,被告人主观过错相对较轻.这是因为被告本身并不存在影响*自决的情节,对*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影响不及**的通常情况严重和恶劣.此种情况下,不防比照一般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类案件多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属于“偷食禁果”,依据刑法相关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比照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一般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劝诱,是原本没有与其发生性行为意图的*在其影响下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多在成年人与*之间发生.与未成年男性相比,成年且精神正常的男性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均有清楚完整的认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立法目的来看受害*纵出于自愿,亦不可否认其“自愿”缺乏自决性成分,对此类被告人理应为一般对待.具体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两种类型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对待:《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成年人不构成*罪的要求则为《刑法》第十三条的一般规定,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认为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性侵*型*罪特殊犯罪构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罪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重婚罪判几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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