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婚前财产论文范文资料 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之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婚前财产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3

《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之认定》: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婚前财产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规制应当以人身关系为依托,注重对婚姻关系的维系.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认定,立法者应尽快明确有关模糊概念,实现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在目前没有明确界定相关概念的情形下,应当本着认可夫妻协力、重视婚姻共同体维系来解释有关条文.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77-02

作者简介:何丹(1989-),女,湖北洪湖人,四川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收益应当如何认定归属,是司法实践中很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随着股票、基金等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类型丰富化与多样化,以及出台不久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使得许多婚姻关系变得紧张.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的性质和归属认定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法律之相关规定

我国对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文: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紧接着,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第五项又使用了“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制,这两条都分别规定了“其他情形”.那么,当除了这两条分别列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财产归属的认定便出现了困难.笔者认为这两条存在冲突,是一个立法技术瑕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解释了婚姻法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所有的财产”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该条规定仍然存在过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燃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困难

从上述立法过程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逐步规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不断尝试和探索更合情合理的规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仍存在明显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收益归属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判断标准缺乏灵活性

现行法律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采用上述条文,一方面缺乏对具体的收益类型的分类,使得各基本概念模糊,缺乏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基于现代社会,财产种类的丰富化与多样化,缺乏对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进行认定的基础性原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

(二)缺乏对投资收益、孳息、增值等基础概念的准确界定

这种基础性概念的界定对于夫妻关系一直存续的夫妻可能没有任何意义,但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这便直接关涉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

事实上,投资收益、孳息、增值这些在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概念,我们却很难给予一个准确的界定,因为他们的界限非常模糊.比如,租金我们既可以将其认定为孳息,又可以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再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价值上涨,该上涨部分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房屋增值呢?如果我们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上涨部分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将其界定为房屋增值,上涨部分则仍然属于房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三)将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符合理论与实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实际上是忽视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燃孳息.其中,在我国农村地区,自然孳息的产生并不是天然的,它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的结果.将其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是否认劳动价值的存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股权分红、股权增值认定困难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以及所取得的股权,在婚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由于缺乏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而使得实践中判决差异甚大.

三、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的认定标准

我们在考虑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其实质是在维护婚姻共同体和对日益增长的个人财产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有学者指出:完全将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为个人所有,忽视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婚姻共同体存在的价值,也没有考虑到配偶非财产方为家庭所作的贡献;而将收益完全归为共同财产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种僵化理解,追求分配财产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分扩大,不利于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笔者非常赞同此种观点.但与此同时,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没有一定的标准这种自由裁量可能直接损害司法权威性与稳定性.因此,我们在承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前提下,我们应该遵循基本的判断原则,一个基本的价值导向作为依据.

现行通说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孳息、增值和投资收益,对于这三类型的归属认定,下面将分别对这三项婚后收益财产归属进行探讨:

(一)孳息归属认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孳息的定义,从学理上看,孳息是指孳息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出来的物.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例如动物产出的幼崽、果树上结的果实等.对于法定孳息,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因财产交给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从而将法定孳息与诸如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由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区别开来.[1]甚至有人使用无形财产包括智慧财产和人格派生财产而产生的对价,比如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稿费、商标使用许可费、肖像使用费等应归入法定孳息.

婚前财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之认定为关于婚前财产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女性别傻了,婚前买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