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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一轮债转股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债转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2

《新一轮债转股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和》:该文是关于债转股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2016年10月,我国正式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并将其作为去杠杠、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和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的重要手段.本文比较分析了本轮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首轮债转股的主要差异,指出了当前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问题,提出应通过健全市场化债转股的顶层政策设计,合理控制债转股规模和比例,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债转股运作模式创新等措施,更好发挥债转股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资产处置;去杠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7)-0059-04

一、当前新一轮债转股的政策背景及与1999年首轮债转股的比较

(一)当前实施新一轮债转股的主要背景

1.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在“三期叠加”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国内经济出现增速放缓、产能过剩、杠杆率高企等问题,其中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居高不下,已成为本轮“去杠杆”的重点关注对象.有关研究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全社会宏观杠杆率达到237.6%,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达141%,远高于全球多数国家(姜超,2017).当前,我国企业利润增速已出现明显下降,企业高杠杆经营,导致其利息支出居高不下,形成了较大的财务成本及高债务风险,企业急需要通过降杠杆来减轻财务压力和化解债务风险.

2.商業银行不良贷款快速攀升

由于在前期扩产能、加杠杆阶段,银行是企业的主*权人,导致在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债务风险频发的背景下,企业的不良债务也就自然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自2014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出现“双升”.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122亿元,同比增长18.66%,不良贷款率为1.74%,同比上升70个基点.此外,关注类贷款余额33524亿元,同比增长16.18%.在当前实体经济仍显疲态,企业经营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背景下,关注类等潜在不良贷款快速增长造成不良贷款处置形势依然严峻.

在上述背景下,在上一轮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债转股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并被作为去杠杠、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和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的重要手段.2016年10月,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本轮债转股正式启动.

(二)本轮债转股与1999年第一次债转股的比较

与1999年第一次债转股主要由政府主导不同,《意见》强调本轮债转股按照市场化方式,遵循法制化原则有序开展,并在债转股对象选择、实施机构范围、债转股的定价机制以及股权退出方式等方面体现出与上轮债转股的显著差异.

1.债转股对象的选择采取“白+黑”的名单引导制

1999年实施第一轮债转股时,原国家经贸委按照“五标准”、“五范围”十项条件,推荐了600余家债转股企业名单,且主要集中于化工、煤炭、机械制造和有色金属冶炼等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对名单内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本轮债转股不具体限定企业名录,而是对债转股的对象选择采取“白+黑”的名单引导制.在“白名单”上,重点将受经济周期波动和产业政策调整所“误伤”三类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在“黑名单”上,明确禁止将产能过剩行业等四类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2.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上一轮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与企业签订债转股框架协议,剥离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采用的是将银行债权打包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本轮债转股对实施机构予以进一步扩容,除继续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机构以外,还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纳入其中,并鼓励银行成立独立的金融资产子公司作为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此外,为避免债转股后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本轮债转股不允许银行直接将债权转股权.

3.债转股的定价机制和退出方式更加市场化

在上一轮债转股过程中,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等均由政府主导.在股权退出方式上,主要是依靠重组企业对股权进行回购来退出,这往往使得银行尤其是国家财政承担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此外,也不利于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本轮债转股只明确转股对象,转股价格和条件则由银行、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协商确定.估值定价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竞争性市场报价以及其他公允价格来确定,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此外,在退出方式上,除企业回购股权外,针对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意见》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证交所上市等多种渠道实现股权转让退出,以降低银行持股风险.

4.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渠道更加多元化

在上一轮债转股过程中,政府财政出资购买银行不良资产,并将其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实行的是财政资金“兜底”.而本轮银行债转股则主要依靠实施机构利用市场化手段,如允许企业发行优先股、可转化债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等自行筹资.政府不再出资,而是通过鼓励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来帮助实施机构筹集资金.

二、当前债转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债转股还面临诸多限制

一是对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有限制.《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对银行向企业投资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都有限制.如《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法律上预留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政策窗口,但新的政策修订和出台都需要时间.由于缺乏法律支撑,《意见》明确此轮债转股中是由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面向企业具体实施债转股,这使得市场化的由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短期内难以进行.二是加大银行资本占用压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在处置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超过处置期限为1250%”,这意味着债转股后银行对同等金额资产计提的资本是先前的4倍或12.5倍.这将大幅增加银行的资本消耗,严重影响银行直接实施债转股的意愿和能力.

债转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新一轮债转股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和为适合债转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中铁建债转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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