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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8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这篇刑事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刑事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对于治理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程序是否能够彻底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社会乱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该程序相关规定比较粗糙,还需要有关解释予之细化.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武疯子”;“被精神病”;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136-007

精神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疾病患者的增多,导致各地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武疯子”在各地频现.据统计,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10000件,其中30%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1.85人,最多的杀死70余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负责.但是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不愿履行监管和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对社会安全和秩序产生威胁.精神病人管理存在的另一问题是“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

人们对于此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该制度将 “武疯子”有效控制起来,减少其社会危害,并使其康复回归社会,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 机关将 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 [1]毫无疑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创建无疑是刑事诉讼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美好期许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现?“纸面上的法”能否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新《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有关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刑事诉讼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精神卫生法》,在此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解读、评析,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制定的有关解释中及时弥补疏漏,使相关规定明确化、更具有操作性,也使得《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相互协调、衔接紧密.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适用范围过宽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范围过窄则有可能遗漏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削弱强制医疗程序防卫社会的目的.为了处理好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和保护社会安定之间的关系,合理限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刑事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其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精神条件,即需要经过鉴定程序确定行为人为精神病人;三是法律要件,即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四是社会危害性条件,即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强制医疗措施适用范围,以下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者探究.

(一)关于行为条件

《刑事诉讼法》将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之一,有其必要性.“严重性”要求强制医疗和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之间,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由于强制住院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如果能以较小干预的手段来排除危险时,即应当尽量不用强制住院治疗的方式来解决,故强制入院以“严重病人”为限.[2]235然而,新法却没有对严重性作出具体的界定,仅是笼统概括为“(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缺乏操作性.结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达到犯罪程度.从《刑事诉讼法》修正相关草案文本章名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此立法意图.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二审稿中,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标题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而最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改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这仍然不能对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因为“严重性”和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可以作两种解读.

第一种理解是,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达到犯罪程度即可,即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换而言之,如果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即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种理解和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3]这种理解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其缺点是有可能将不必要采取强制医疗的人采取该措施,不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耗费宝贵的医疗和司法资源.

第二种理解是,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仅在客观方面达到犯罪程度,而且其严重性还要超过达到犯罪程度的最低限度.这种理解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稿中对此对应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这种理解强调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中的“严重性”,优点是防止将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范围扩大化.但是,这种理解有可能削弱社会防卫的效果.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关机关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是其后实施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1)

刑事强制医疗行为条件规定的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给办案机关留下大裁量空间,易导致“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乱收治”的现象;同时,行为条件规定的犯罪行为程度过高容易导致一些虽然罪行较轻但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武疯子”继续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对于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的设置必须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另外,由于强制医疗措施相当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因此,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和最低限度的 刑所针对的对象相对应.就此而言,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除了达到犯罪程度外,还应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规定了保安处分或强制医疗的一些国家,就采取了此种立法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98条规定,“因精神障碍而没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任能力)所规定的能力或者该能力明显减低的人,实施了符合禁锢以上刑罚行为,如果不加以治疗和看护将来可能再次实施符合禁锢以上刑罚的行为,在保安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做出附治疗处分旨意的宣告” [4].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行为条件以刑罚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医疗.这样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虽然犯有轻微犯罪,但是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产生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适用范围之中,尽可能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刑事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刑事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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