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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论文范文资料 与基于金融混业视角金融监管路径功能监管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监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3

《基于金融混业视角金融监管路径功能监管论》:本文是一篇关于金融监管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难度逐渐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日益凸现.在此形势下,对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视角下的统一监管成为必然选择.文章从以论述功能监管的基本涵义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功能监管的本质属性,深入探讨了基于功能监管视角的金融监管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功能监管视角的金融监管效能优势.该研究成果将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政策,从而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安全运营的科学化实践,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监管;功能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0-0025-05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在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合力”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而“功能监管”这一预示着金融监管格局未来发展趋势的全新理念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援引和认可.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功能监管和业务发展之间并不必然发生矛盾,随着经济发展,不论机构设立该由谁来审批,都不应阻碍有市场需求的业务创新.”我国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近年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变革监管原则,调整监管定位,加快了构建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的步伐.

从国际趋势来看,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的确正在形成一种潮流.

1993年,当默顿和博迪首次提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改革理论”时,西方国家的传统银行业务正遭受来自证券业、保险和基金组织的侵蚀,修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呼声日高.此时,功能观点的提出正好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最为有力的理论依据,并由此而脱生了功能监管的概念.

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采纳了功能观点.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并将“功能监管”以专章加以规定,预示着功能监管的理念将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

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监管分工基本思路的国家而言,顺应这一潮流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呢?客观地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一国金融安全的必要前提.从世界范围来看,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

因此,原则上,如果一个国家选择某种金融监管模式能够尽可能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力,那么这一金融监管模式对其而言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而有效的.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以分业为主导的、由“一行三会”所构建的机构监管格局,保证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内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和此同时,这一监管格局也导致了几个市场的相互分割,切断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沟通渠道,因此难以形成高效化、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难度逐渐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日益凸现.

在此形势下,对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条件下的统一监管成为必然选择.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走向功能监管已成为改革的方向,而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可以说为下一步的金融功能监管的实施准备了一个基本的平台.我国在建立了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已经基本形成了功能监管的格局,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针对“基于金融混业视角的金融监管创新路径:功能监管论”课题展开深入探讨.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从以论述功能监管的基本涵义为切入点,在分析功能监管的本质属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基于功能监管视角的金融监管特征,提出了基于功能监管视角的金融监管效能优势,

本研究成果将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政策,从而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安全运营的科学化实践,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功能监管的基本涵义

功能监管(Functio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由美国金融学界首先提出,被金融监管当局和法学界所沿用.所谓功能监管,按照哈佛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罗伯特·默顿及其研究小组的提法,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

默顿和博迪提出了两个假设:第一,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第二,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即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即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立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和组织.默顿和博迪等人的文章发表后,许多学者著文支持他们的观点,在金融监管研究领域也得到响应.其主要观点是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体系更便于政府的监管,这是因为:

第一,功能监管观点着重于预测在未来实现 功能的机构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够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的监管方案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不同国家的需要,在金融日益国际化的情况下尤其有用.

第二,交易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也降低了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尽管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从功能监管角度进行监管的法规制定和执行更稳定,亦更有效.

第三,从功能监管角度进行监管,也减少了金融机构谋求“监管套利”(supervisry Axbi-trage)的可能性.

第四,从功能监管角度进行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的必要的变革,和此同时又不必同时修改和之相关的监管政策或调整有关的监管机构.而从机构监管视角出发,监管机构的这种变动则是不可避免的.

默顿和博迪的功能监管思路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这一观点提出

金融监管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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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基于金融混业视角金融监管路径功能监管论为适合不知如何写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金融软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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