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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斯丁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奥斯丁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15

《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本文是一篇关于奥斯丁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奥斯丁用“主权者的命令”来解释法律,在学界引发很多争论和误解.其实,这只是一种认识方法,以证成法律的存在方式与作用,并不排斥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联系.事实上,奥斯丁为解决法律与一般功利之间的张力,阐释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权者设定了必要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法律概念的社会张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梅因和哈特对法律的思考有了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所以,在谈到奥斯丁的法律概念时,不能只强调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一面,还要看到其为化解法律概念的内在张力而为法律概念所开放的空间.片面强调法律中的单一要素,就会使法律与社会脱节,对法律的这种僵化解释将成为社会实践的阻碍.

关键词:奥斯丁;主权者;法律概念;张力;开放性

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7

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经典命题:“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在这一概念中,主权者成为解释法律的最核心的要素.用主权者来解释法律,肯定有其合理性及其现实的社会需要,但也会使法律产生与社会的张力,甚至被误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与利益.奥斯丁在用主权者来解释法律时,已经认识到了这样的可能性,基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对主权者设定了必要的限制,这也是其思想的内在逻辑.在奥斯丁的法律概念中,主权者固然是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不能局限于此,还应该看到其基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为法律概念所开放的空间,梅因和哈特对法律的解释实际就是在这一空间下的延伸,是对其法律概念产生的张力的进一步化解.

一、奥斯丁为何强调法律概念中的主权者因素奥斯丁选择“主权者的命令”来阐释法律,他的意图是否仅在于界定法律的概念、划定法理学的范围呢?为何他要以“主权者”作为理论建构的工具呢?这种路径有何必然性和合理性?这种方法背后有何深意?

(一)主权的至高性及其服从基础上的统治秩序

奥斯丁用主权来解释法律,与主权在政治社会的至高性及其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并以此而形成统治秩序有关.“主权”概念暗含着“独立政治社会”,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意味着存在一个主权者.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主权者处于政治优势地位,而臣民则处于隶属状态.主权者的统治需要隶属者的服从,这种服从以制裁为后盾,主权者具有施加这种痛苦的力量和目的.在奥斯丁的理论中,法律是主权者实施政治目标的工具.“义务”和“命令”(法律)具有紧密的联系,一旦主权者将其命令公布,那么,一个与此相关的义务便被设定.主权者以其强制力作为后盾,威慑臣民,使得臣民不得不履行其法律义务.

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首先是自愿服从,强制仅仅是次要的选择.如果将奥斯丁的服从观念理解为纯粹的威胁,这必定是对他的极大误解.臣民对政府的服从,往往基于他们对政府存在的便利性之认同.在全民教育普及的情况下,民众必然更为理性和独立,能够正确理解和判断各种偏见、恐惧以及盲目,最终对主权者的服从也将更为理性.

主权者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没有关系,其权威源自一种事实——习惯性服从.所谓的习惯性服从,臣民有能力进行利益衡量,对服从主权者可获得的利益与抵抗主权者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权衡,最终选择服从.一般而言,服从一个主权者比无政府状态更符合功利原则.良好政府的标准便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标准本身对政府提出了要求和约束.显然,奥斯丁为臣民抵抗政府留下了理论可能性.

现代法学周祖成,张印: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主权权力是一个最高权力,它可以随时废除任何现存法律.因此,如果主权者受到法律限制则是不真实的.因为主权者享有任意立法的权力,这样一种优势权力可以随时废除约束自己的法律.因此,奥斯丁说,“然而,在法律上,只要自己愿意,它就可以任意地或没有规律地运用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实现自己的目的.”[1]依此原理,主权者不会承担任何法律义务.相应地,主权者对于自己的臣民,也不享有法律权利,因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以一部客观存在的法律作为基础的.

在此,奥斯丁赋予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宣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而非其不受约束的属性.正如梅因所言,奥斯丁的“主权”概念也许无法与所有的历史特例相吻合,但是他的方法仍然是科学的.在概念的抽象过程中,奥斯丁剔除了诸多不重要的细节.在某种程度上,他的“主权”概念是一种先验的存在.不受法律限制的属性仅仅是主权的部分属性,奥斯丁并没有否认主权的其他属性 [2] .

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中,主权者的存在,暗含着臣民对主权者的习惯性服从,标志着一种秩序的存在.有了秩序之后,生命和财产才得以保全.因此,奥斯丁将“主权者”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进行探讨,也许出于他对秩序的渴求.主权者拥有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都是源自于此.因此,一个权力的金字塔便已形成,其中主权者处于塔顶位置.

在独立的政治社会中,能够保证一个统一的权力体系,权力关系自主权者向下辐射.一旦权力有了共同的出处,权力之间的冲突便能和平解决.因此,主权者作为最高权威,保证了一个统治秩序基本结构.假如不存在唯一的最高权威,一旦权力出现冲突,最终可能导致内战和无政府状态.这种结局是奥斯丁最不能忍受的.因此,主权者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持一种秩序.在独立的政治社会里,如果权力之间出现冲突,诉诸共同的上级权威,便能在不动摇秩序的前提下获得解决.在奥斯丁这里,主权者不仅是立法者,也是裁判者.

(二)主权者需要依托法律作为统治工具

依照科特威尔对奥斯丁的理解,要想理解法律,必需理解主权者,也就是理解统治.因此,奥斯丁的主权观念与一种统治方式密切相关.主权者的命令得不到服从的话,一个法律制度的作用便无法发挥出来,也就不存在法律.奥斯丁将立法置于研究的中心,政府是法律的根源.他想要用一种权力的结构来展示法律与统治的关系,这与现代社会的统治模式互相一致[3] .

奥斯丁论文参考资料:

丁伟论文

俄狄浦斯王论文

小福尔摩斯杂志

结论: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奥斯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奥斯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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