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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冲突和协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宗教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0

《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冲突和协调》: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宗教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内容摘 要: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规范和宗教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和国家法律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的宗教规范将不被认可.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们今天处理法律和宗教规范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规范不得和国家法律相冲突.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相关界限是比较清晰的.首先,明确了对宗教行为规范的宪法原则;其次,完善了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通处理.

关键词:法律和宗教 宗教自由 规范关系

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部分.因为人类需要在精神上寻找其寄托,从自身之外寻找更高的超越者,因此宗教从人类诞生起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成为了一个文明区别于人类其他文明的标志.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必然通过相应的规范约束教徒或信众的信仰和行为,这本身也是宗教作为有组织活动的特点之一.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前提是宗教活动包括宗教规范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活跃,各类信教的人群也日益增多.应当说,这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文化事业是有益的.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分信教的群众在从事宗教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甚至以所谓教规和信条为依据,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对抗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近期浙江的一些地方在“三改一拆”清理违法违规搭建建筑时,部分群众就以“三改一拆”妨害信教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抗政府拆除违规建筑的行为.〔1 〕更有甚者,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基于他们所谓的“信仰”,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邪教组织成员在山东招远制造的骇人听闻的杀人血案被抓捕后,记者问他们在实施犯罪时“你们心里不考虑法律吗,也不害怕法律吗”,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竟然是“不考虑”,也“不害怕,我们相信神”.就在审判他们的法庭上,被告人还拒绝认罪,认为他们杀的是恶魔,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规范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是今天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西方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当代中国,法律和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更多的是文化方面(包括法律文化和宗教文化)的因素所造成的.严格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宗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来的,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另一类是本土的,包括道教、佛教(佛教虽然也是外来的,但经过两千年的演化,已经完全本土化了)等.就宗教形态而言,本土的宗教和外来的宗教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它更倾向于帕森斯所提出的“弥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即教会缺乏组织度,而且有关的宗教信条和规约完全渗透入民众生活中,是和从饮食起居到生产贸易等种种活动相联系的宗教社会形态.〔3 〕这种宗教文化更多地是属于人生哲学意义上的,并且基本上已经世俗化.而外来的宗教情况相对就较为复杂,它们基本上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的教义和严密的教规,它们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和国家法律二元并行、相互影响,并且在这种不断冲突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融合,形成了今天的宗教文化和法律文化.因此,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法律和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西方法律和宗教关系的发展历程.

法国学者杜尔干曾指出:“每当我们着手说明一件发生在一定时间的人类事物——不管它是一个宗教信仰、一项道德准则、一条法律原则、一种审美方法还是一套经济制度时,我们都应从追溯其最原始、最简单的形式开始,尽力阐明它在那个时代获得的特征,然后使大家看到它怎样发展并逐渐复杂化,又怎样变为被考察的状态的.” 〔4 〕从西方法律史的视角而言,法律和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伯尔曼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相互渗透.”“即便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和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5 〕

当然,西方社会法律和宗教关系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进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约为公元4世纪至公元11世纪.在这一阶段,其基本特点是:教权服从皇权,教皇更多强调的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教皇和国王互不干涉.第二阶段,以“教皇革命”为标志,时间从公元12世纪至公元16世纪.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皇权服从教权,依据是所谓“太阳和月亮”理论,教皇是太阳,国王是月亮.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无权,他的权力同样是因教皇加冕而产生,因此必须无条件服从教皇.罗马教会也正是在这一阶段完成了教法体系的建设,确立教权统治的.第三阶段,时间大约是16世纪初至今.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路德教会改革后,形成了新教国家和罗马教廷全面对立、对抗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布丹首先提出了国家主权理论.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它高于其他政治权力,不受其他政治权力的约束.法律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源于主权.国家主权在整个国家范围内都是不受限制的,它在本国范围内可以绝对支配一切.〔6 〕这一理论对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此后的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年至1648年)则论证了确认“主权国家”的重要性.通过三十年战争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国家主义的国际体系,从法理上确认国家的主权特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边界内拥有最高(绝对)权力,废除了教会对国家具有的高于主权的政治权威,否定了天主教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由此,国家“主权”原则也成了国际法的基石.

从西方法律和宗教关系发展的进程,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特点:那就是虽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的主导性日益增强,“宗教则逐渐失去其公共性格,丧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7 〕新型的由“世俗法”支配宗教活动、规范宗教行为的关系逐步形成了.

宗教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冲突和协调为适合宗教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2018*整顿伊斯兰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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