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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监督论文范文资料 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民事检察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监督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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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空中楼阁,它必然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民事检察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行,同样离不开坚实的理论支撑.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正是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之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以法制为核心,强调国家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民事检察制度即是该思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

关键词法律监督 法制 民事检察

十月革命的胜利后苏联废除了沙俄的旧法制,其中就包括废除沙俄的检察制度,但并未建立全新的苏维埃检察制度.1921年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为了巩固新生的苏维埃制度以及保障经济建设的有效进行,1922年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典,这些法典奠定了苏维埃法制坚实的基础.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列宁提出应当建立负责监督法制的专门机构,在1922年的全俄*执行委员会审议《检察监督条例》时列宁在同各种反对意见的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监督理论.

一、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基本点

列宁在多篇文章中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根本理论基础已经在列宁的《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著作中体现出来,这篇文章是社会主义各国检察系统全部实践活动的基础性文件.”

(一)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

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要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十月革命后,地方各加盟共和国却拥有相当大的立法权,往往自行其是,法制的统一日渐受到威胁.列宁主张建立全面法律监督的理由是: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能够巩固政权;能够维护统一的法制,削弱地方影响,查处违法现象.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此后的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1977年的根本法、《苏联检察署条例》、《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得到肯定.

(二)检察机关是专门机关

十月革命后,根据马列主义理论,新生的革命政权彻底打碎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崭新的法制和国家机器.其中就包括保障法制的检察系统.“在颠覆一切之后,面临的就是重建,这种重建不仅是物质性的有形实体,更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新颖的理论模型.苏联检察机关的建立和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于列宁的思想体系.”列宁认为检察机关的唯一职责就是保障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是肩负监督法规遵守职能的机关.“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只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

集中统一原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时至今日,俄罗斯检察机关也在遵循这一原则.确立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防止和排除地方干预.“检察院所担负的任务的性质和他的组织结构规定了它的活动完全需要最严格的纪律和统一.检察长必须监督对法制有真正统一的理解,而不顾及任何地方上的差别,并监督检察系统各个环节最确切而绝对地贯彻在苏联总检察长的命令和指示中所表达的*检察院对法律的理解.上级检察长对下级检察长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苏联总检察长则对苏联境内所有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肩负着监督法制统一职责的检察机关只有实施集中、统一的组织原则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责,摆脱地方的干预和影响,实现全国范围内法制的真正统一.

二、法制: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論内核

通过上述对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基本点的描述可以发现:法制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整个思想体系完全立基于法制.可以说,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完全是以法制为核心而展开的.

将法制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首先产生并形成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项根本性的列宁主义原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质和社会主义关系这一新型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列宁曾强调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法就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杠杆之一,是社会无产阶级实现*的重要工具,也是巩固和发展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条件.

对于法制基本要求和内容的认识,由于法学家们对法制的不同理解而不同.主流观点认为,“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切实)执行(遵守)法律(和准法律文件),法律的必须遵行性及其切实执行是法制的基本点”.据此,遵守法律和法律文件是社会主义法制根本内涵.法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思想,具体而言对法制统一性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阶级对法制的态度是统一的;履行法制要求是普遍义务以及统一的适用法律规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统一;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对抗阶级以及人民的道德和政治的统一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此外,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也要求法制的统一.法制统一可以克服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不就是在解决有关建立检察监督的问题时同地方主义倾向作斗争的产物吗?建立检察机关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法律规范得到统一的适用.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实现.法制统一是不可能自发实现的,为此有必要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法制统一的实现.在诸多保障法制实现的监督中,检察监督被称为最高监督.“检察监督之所以被称为最高监督,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名义,以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实施的.检察院是苏联国家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赋予它一定的权力,对全国范围内法律遵行情况实行最高监督.这种监督,涉及法律规范规定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等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对准确和统一地遵行法律实行监督等检察长判断一切,只是从执法的角度出发,并且只能是维护统一的法制.”“必须指出的是,把检察长监督成为最高监督,并不造成国家机关的等级制度,也不是规定其他政权机关都隶属检察机关,这一名称只是为了强调对检察机关在保障国家统一法制方面的活动的高度重视,以确定这种活动时国家活动的一种独立形式.”

法律监督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民事检察制度为关于对写作法律监督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监督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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