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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悖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过错责任原则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7

《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悖论》:本文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法、调查法、逻辑法对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的悖论根源,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矛盾,教师工作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矛盾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建议主张适用受益责任原则的法律体系,更客观地反映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权利,把学校和教师从风险规避的枷锁中释放出来.

关键词:体育课;伤害事故;责任;法律

一、研究目的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伴随着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伤害事故本身会给学生、家长带来身心痛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会给体育教师带来各方面的压力,以至于造成课程内容资源的大幅度削减,课程改革越改越弱等现象.

大学生体质调查显示,近30年来大学生体质状况呈下降趋势.国民体质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的内涵之一,学校体育是增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主要途径,“少年强,则国强”,但是面对学生体质持续下滑的现实,体育界工作者仍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本研究从法律角度挖掘影响学校体育深入开展的根本因素,结合几个案例,探讨体育伤害事故对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当前处理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程中,过分利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为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立法提出改革意见,为体育课程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1.研究对象

民法、体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法律,以及已经处理过的伤害事故案例.

2.研究方法

(1)文献法

查阅文献资料,包括《体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体育课堂伤害事故案例的文献资料.

(2)调查法

对体育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收集关于课堂伤害事故的处理案例,调查教师对体育课堂行使权利,承担事故风险的认识.

(3)逻辑法

将调查收集来的相关数据运用逻辑法进行分析.

三、结果和分析

1.当前体育课堂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悖论根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原则,也是侵权责任认定的根本标准.当前我国实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都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体育课上出现意外事故,主要援引不同的法条,如上表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但是由于体育课堂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把教师和学校认定为责任主体,是因为人们很容易看到學校获取的学费收益和老师获取的工资收益.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总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体育教师总承担连带责任.其结果,为了躲避风险,学校、老师也舍弃了部分职责和义务,最终结果使学校体育的教育、健身等职能大打折扣.

这种状况的根源是在学校体育侵权领域的研究中,当前法律忽视体育的特殊性,将之归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这样的认知视角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将学校体育侵权的研究淡出法律研究领域,另一个是从司法的视角看问题,主张适用风险自受原则,并且错误的将学校定为责任主体.

《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而模糊了体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风险和风险责任人的认定.因此很难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矛盾

体育活动都是风险利益活动,学校体育是促进学生发展的利益活动,学校体育的深入和广泛开展对学生个体、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的,但是整个过程始终都伴随着风险.当出现伤害事故的时候,如何公正合理的认定责任,这是每个体育工作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案例1:广州日报河源讯(记者秦仲阳通讯员林雨),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黄某获得其所在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审判前一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学生由体育老师带着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自由活动的学生不得玩单双杠.黄某却不听老师的话,擅自去玩单杠,因身高不够,就爬上旁边砖墙,从墙上跳过去抓单杠,不幸跌落在地,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七级伤残,花去医药费等六万多元.

事后学生家长状告学校,认为学生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龙川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黄某不听从老师的要求,擅自去抓单杠致伤,应负主要责任;但校方未在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依法判决学校赔偿黄某损失的20%,即13263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源市中院终审认为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05年12月8日,苏某因右肱骨上段撕脱骨折,向学校请假在家养病到2006年1月.同年2月开学后,苏某到学校上课.同年3月3日下午,苏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昏迷,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5月15日,医院尸检报告结论载明,患者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身体肥胖,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的健康状况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职责,苏某病休恢复上课后,学校在未了解学生能否参加运动的情况下,即让苏进行较大运动,且未加以有效保护,对此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学校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过错责任原则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结论: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悖论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过错责任原则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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