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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权豁免问题论文范文资料 与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与治理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主权豁免问题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6

《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与治理探究》:该文是关于主权豁免问题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管理国家储备的国有投资实体,具有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而制约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是投资东道国对其投资安全性和获得豁免可能性的担忧.作为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在正常运营时,客观上不具有获得主权豁免的可能性.但当中投公司出现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和财产混同情形时,可能发生国家管理权行为向统治权行为的转化,存在利用主权豁免制度去规避在东道国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本文建议中投公司不应选择适用主权豁免制度逃避法律规制,而应找到引发中投产生公权力过度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寻求合适的“去主权化”治理路径,以实现公权力股东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分离.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公私融合;主权豁免;治理

D0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6.06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6-0041-11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21世纪初,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应对外汇储备贬值风险和国际收支失衡风险,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纷纷成立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以下简称为SWFs)对外进行投资.近三分之二的主权财富基金成立于2001年至2015年间.2007年,在金融危机重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迅速席卷全球时,带有主权性质的主权财富基金借此契机深入全球主要资本市场.自此,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资本输出很大一部分依靠本国SWFs.SWFs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变成资产所有者,全球金融市场格局从美国等传统发达国家单极支配向欧亚国家和产油国共同参与的多极体系转变,这也使资本主义市场规则遭到重大挑战.截至2018年2月,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累计资产已达到76771亿美元.从单支主权基金规模来看,挪威政府养老基金(全球)以10327亿美元的资产总额居于榜首,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投公司)以9000亿美元的资产总额位居第三.

尽管目前对于SWFs的定义,理论和实务界尚无定论,但有学者通过对比,发现SWFs的核心特征在于它是归政府所有的投资基金.有学者将SWFs描述为“撼动资本主义逻辑的基金”,“在私人市场留下的公共足迹”,或新型“国家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SWFs的两重性涉及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主权者直接参与私人经济市场时的角色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带有主权性质的SWFs作为国际投资的主体是否体现商事交易原则;二是公权力介入市场交易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会否存在介入过度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情况.

投资东道国担心SWFs会受到纵而进行决策,追求政治目的而非商业利益,因而加強对SWFs的监管与审查,很多国家设置了相应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专门基于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审批制度.例如,美国200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将受外国政府控制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纳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特别监管规则管辖范围.SWFs在他国开展投资活动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甚至遭遇诉讼,东道国为此也担心SWFs利用主权豁免制度来逃避法律责任,因为一旦法院认定某一在东道国投资巨大的SWFs可以援引主权豁免制度规避法律责任,东道国经济将会受到巨大冲击.这就引出了主权财富基金与主权豁免理论的关系这一问题.

2007年,中投公司由财政部出资2000亿美金通过国债转换外汇方式设立,性质上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之初,中投公司便以30亿美元购买美国资产管理公司黑石集团将近10%的“无权股权单位”,斥资1亿美元认购中铁的H股,以50亿美元购买摩根士丹利不超过9.9%的可转换股权单位,这一系列大型收购投资活动引起了西方的警惕,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西方自由市场经济提出了挑战,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对西方构成威胁.对于中投公司有无适用主权豁免制度的可能性,如何正确适用主权豁免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十分必要.

目前对于中投公司主权豁免问题的研究,研究者要么以整体性视角去讨论SWFs的主权豁免问题,要么讨论中投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涉及透明度、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研究领域过于宽泛,缺乏专注于中投公司主权豁免问题的研究;二是对SWFs主权豁免问题的研究层次较浅,仅探讨公司正常运营即法人人格独立时的理想状况,缺乏对于法人人格否认情形的探讨,另外,研究往往聚焦在法律适用本身,得出能否适用司法或者强制措施豁免的结论即止,缺乏对相关问题,如我国对此应当秉持积极态度还是消极态度,应当采取什么应对措施等更加深入的探讨;三是对中投公司的豁免问题进行探讨时,缺乏对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之特殊性和产生背景的分析,一味简单强调其商业性,忽视其身份兼具主权性和商业性的二重性特征.因此,对于中投公司类型SWFs的主权豁免问题,研究者普遍得出其难以适用现有制度进行司法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的结论.

本文试图基于中投公司的公私融合性,分别探讨其在法人人格独立和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对主权豁免制度的适用情况,分析找到引发中投公司产生公权力过度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寻求合适的“去主权化”治理路径,以实现公权力股东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分离.

二、中投公司的特殊性

中投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是现代国有企业的一种,属于普通法规范下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型的SWFs.对中投公司主权豁免问题的分析,必须考虑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因其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仅强调其商业性而忽视政治性和主权性,将中投公司等同于私人企业投资主体;也不能因其为现代国有企业而将其一味等同于传统的国有企业,过分夸大其主权性.本文认为,要从身份性质和产权结构两方面明确中投公司的新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即公私融合性.

主权豁免问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与治理探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主权豁免问题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主权豁免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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