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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撤销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2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论文可用于撤销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撤销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层出不穷、极为猖獗,非个人原因未参加到诉讼程序当中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生效判决的严重影响,我国法律虽然会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予以妨害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还应当在立法中设立预防性的措施规定.在新民诉法中虽然确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此制度制定的较匆忙,适用中略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虚假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72-01

作者简介:徐铎(1990-),男,汉族,辽宁庄河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大意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此制度的出台,学界迅速地引起了强烈的争论,对于它的实用价值表达他们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观点认为可以用案外人申请再审来替代第三人撤销之诉,它们在适用过程中的有重复;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弱化了既判力,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又走了一遍原诉的讼诉程序.

一、与相关联制度的关系

(一)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虽然二者都属事后救济程序当然它们之间也有不同.第一,在救济范围上有所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且只能是给付之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生于生效判决之后且适用于任何诉讼类型;第二,主体适格条件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只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体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两种制度在功能上也有交集之处,第三人在某些情况可以同时选择两种程序,这就意味着他们具有双重救济.

(二)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之相同点.首先,两者都是撤销原判决来救济第三人权利的制度;再次,它们二者都对既判力进行了冲击;最后,它们在适用程序上也存在着相同之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可以直接适用到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当中.当然,它们也有不同点.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只能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启动主体是案外人,很明显后者的范围要比前者大;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是针对原判决不利于第三人的部分予以撤销,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原判决的全盘否定,因此它们对制度产生的效果不同.

二、既判力以及反射效相关理论

(一)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既判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通常判决的效力是具有相对性的,即原则仅对该诉讼的当事人有效,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然而随着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表达的意思是即使是没有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人也会受生效判决的约束.但是接受了对他们不利的判决的情况下,却不能像正常当事人一样享有救济的权利,这样的判决很显然对案外的第三人不公平,所以就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来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利.

(二)反射效

反射效是由于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实体法上的权利的归属往往是具有绝对性,权利间常常彼此牵连,互相影响,而从诉讼程序获得的确定判决的既判力,通常针对相对的、个别的案件起作用.反射效对第三人既可能有利亦可能不利,只有反射效在对第三人不利的时候,才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未来

(一)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

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现象,但是有很多典型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侵害的并不是对判决结果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是对判决结果有事实上关系的第三人,这样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往往会落空,他们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A为了逃避B所负债务,与C进行串通虚构金钱债务,D起诉A要求偿还,关于D的胜诉判决生效的.由于债的相对性,B对于AC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们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在许多虚假诉讼之中,往往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受该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人也得不到真正的救济,所以,我们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充是有必要的.

(二)合理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到底属于特殊救济程序还是一种普通救济程序,学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他属于一种普通救济程序.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民诉法的当事人章节之中,而没有规定于再审程序程序之中,因此可以推断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中的第三人属于通常程序的的第三人而不是特殊程序中的第三人.再次,在再审程序当中,当事人要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得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是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在于法院,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这里也能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通常救济程序.

[ 参 考 文 献 ]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辛国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未来[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

[3]王亚新,刘君博.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另一种思考[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

[4]唐力,谷佳杰.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系统定位[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

[5]张永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定位[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

撤销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撤销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撤销和吊销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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