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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瞻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经济法的前瞻性和激励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前瞻性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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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方作为规制人们日常经济活动的部门法,其所展现出来的法律特性有别于其它部门法.认识某一部门法的特性有助于认识到该部门法的长远发展特点,以及对法律实践的长久助益.而所有部门法的特性都是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而逐渐拓展并且延伸的,经济法作为比较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其这种法律属性也概莫能外.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对经济生活的前瞻性、对经济生活的激励性、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对经济生活的立法导向性性.经济法的以上四个特性并非一成不变的,也并非互不交叉的,而是彼此延伸碰撞、彼此重叠补齐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性;经济生活;延伸碰撞

1经济法对经济生活有前瞻性

任何一门科学都肇始于生活,再生于生活,升华于生活,换言之,任何一门科学总是在生活中总结、凝练,最后生成在生活的波澜浩瀚中.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学规律的总结并在此意义上把经济学规律内升为生活的某种潜在或显在的规则之治,其不仅仅在于规律的总结,而也恰恰在于经济事态的预测与把握.一系列形似的经济事件的发生,不是偶尔的获利因素的形成,大抵都是经济学内在规律的驱动,而这种内在规律的驱动,往往不是甚至总不是一时的人们的逐利心理造成的.换言之,在这样的经济事件的发生历程中,往往预示着人们对某种交易行为的青睐,人们青睐该经济行为,人们认可该经济行为,人们认为如果大家都遵守该经济行为对大家都是有好处的、有益处的,当该经济行为会持续不断地、以一种旺盛的生命力展现在人们面前时,人们就渴望有规则来认可、接纳该行为,所以经济学的规则之治就应运而生了.简而言之,因为某经济行为不仅具有当下的发生性还会有未来发生的可预测性,经济法在这样的一个状态演进中渐趋复杂、渐趋成体系,不断丰满.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前瞻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出来的.有必要指出的是,前瞻性是一个全褒义词,而对经济生活的前瞻性,往往不会这么简单,换言之,所谓的“前瞻性”往往是建立在“试错性”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前瞻往往不一定能够准确无误的判断经济生活的内在发展规律,这是我们经常说,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原因所在之一.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对经济生活抱有日常性的心态,并谨慎对待经济规则仍然是我们减少经济法滞后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前瞻性,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经济法规范中,也体现在动态的经济法司法中,一方面,法官要保障司法审判的相对确定性,因为只有确定性的司法审判才能让人们对未来的司法审判结果有更高的接受度.司法审判应该追求稳定性(这也是成文法的特征决定的),经常变革性的司法审判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法官:

第一,有坚定的经济法治立场和严谨的经济学功底,以法律人的方法、法律人的思维分析、处理案件,不可以一般人的道德情感直觉代替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审判一旦“意气用事”,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是对法治的公然挑衅.第二、有敏锐的经济法问题意识.经济问题是日常法官处理最多的案件问题源之一,法官是法治实践的主体之一,而在法治实践中也最容易暴漏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善于发现这类问题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使理论(法条)和实践(审判)相衔接,确保审判的稳定性、连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要确保非法律因素的介入.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掺入与案件无关的、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在形式上或者在实质上有影响的因素.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記制、司法责任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等的具体落实都是为了确保非法律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扰.

2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激励性

在也没有任何一门科学能如法律一样能够持续不断地引导人们做出相似的行为选择来!法律是规制、引导人们的社会生活行为的,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持续不断的激励、促进的作用,不得不指出,经济法的激励性也是建立在经济法的前瞻性的基础之上的.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的激励性也好、前瞻性也罢,最终我们都要涉及到经济法的确定性,人的认识能力、对事物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最早直接并明确提出“有限理性”这一概念是西蒙在其《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中阐述的.认识到“有限理性”这一人类思维和实践的共性,才能更好地把握住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不确定性这一命题.唯有如此,经济法才会在未来社会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激励和调控作用.

法律作为人们对过去发生的人的行为的经验性总结来预测并规范未来的人的行为,因此是总不可能囊括社会未来发生的所有的情况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一经出台就落后于社会现实了,因为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的、不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情势,而这一点有时又恰恰是立法者所未能预见到的,社会上发生的所有人的行为都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而不会也不可能仅仅是对过去行为的“复制”与“镜头回放”.但我们却不能因此气馁,因此而对经济法调整并规划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秩序调控、维持功能而持怀疑的态度.我们的任务在于减少这种理想和现实的落差,拉近理想和现实的距离.

“并没有社么法律规范能够总揽无疑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只是有可能产生的情况.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事的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有限理性是经济法的指引,它让我们明白法的不确定的根源之所在,又进一步刺激我们努力追求法的确定性.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激励性正是建立在法的相对确定性这一概念基础上.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第164页.

[2]李容华:《有限理性及其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12月,第22页.

作者简介:

张宝,男,山东省济南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张婷婷,吉林省长春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专业.

前瞻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经济法的前瞻性和激励性为关于前瞻性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前瞻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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