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工业地产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工业地产项目中标准厂房土地权和所有权分割转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业地产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1

《论工业地产项目中标准厂房土地权和所有权分割转让》:本论文为您写工业地产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地方政府为促进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园区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允许标准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这和现有的法规不相一致,并由此产生对当地土地市场秩序的冲击、园区如何监管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分割转让

一、基本概况

2006年7月12日嘉兴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就××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签订了《投资开发协议书》,项目土地面积约142.74亩,共分Ⅰ、Ⅱ、Ⅲ、Ⅳ地块,投资公司对开发的标准厂房,有出租、出售的自主权,街道办事处应为其产权证、土地证分割*提供协助.因Ⅲ、Ⅳ地块土地使用权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就Ⅰ、Ⅱ地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Ⅲ、Ⅳ地块招、拍、挂方式出让善后事宜,同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投资开发补充协议书》.同年12月31日,投资公司和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取得宗地总面积51342.2平方米(77.0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平方米290元(每亩193140元),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2009年12月30日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2284万元,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

同年12月30日嘉兴市××区发展改革局发出×发备(2006)069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项目名称:××投资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行业类型:精密仪器、旅游用品、电子制造业,建设性质:新建厂房,项目总投资11728万元,总建筑面积65737平方米.2006年12月4日投资公司取得嘉兴市规划和建设局颁发的项目名称分别为纺织电子厂房、机械产品厂房、精密仪器厂房的(2006)浙规证0400025号、0400026号、04000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3月5日嘉兴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嘉规审(2012)002号《准予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容积率指标从1.0-1.2,调整为1.0-1.36.

投资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3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11月1日、2012年7月30日和2014年3月17日获得嘉兴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验(2009)0036号、(2011)000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浙规核字第330401201100011号、330401201200021号、33040120140000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附件8),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建筑面积67628.62平方米.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规定:(十四)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投资公司于2009年起申请房产、土地权证分割登记,但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达十个月,致使资金发生困难,二期部分厂房无法按期竣工引起客户违约索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承担.2010年5月26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嘉办(2010)72号《抄告单》,同意投资公司的标准厂房项目中不超过50%的厂房产权按标准厂房进行分割出售,其余建筑由投资公司自主经营管理.但实际投资公司自述已出售达71.4%的厂房,超过50%的厂房因无法按标准厂房进行房产、土地权证分割登记,致使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矛盾加剧.2015年嘉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出具(2015)1号《会议纪要》,会议研究决定:鉴于该项目调整容积率的建筑面积5196.28平方米已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除涉及法院裁定、抵押处置外不得分割销售”,故调整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允许销售,并应落实到具体分布位置.2、配电用房、消防设置、智能化系统、绿化、道路及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房屋、土地不得分割转让,并应明确面积及具体分布位置.3、区政府要组织法律顾问加强对监管事项的研究,并和投资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要求,细化监管内容,落实责任单位,确保要约的合法性,便于依法依规操作好.上述协议签订后,再和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二份协议签订后建设、国土部门再*房产、土地分割相关手续.

本所为此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帮助起草、修改了监管协议,目前街道办事处和投资公司已完成签约,协议内容正在落实中.

本文就本案涉及的“工业地产”项目中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投资开发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的性质

街道办事处和实投资公司双方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书》和《投资开发补充协议书》,属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但很多内容已超越了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特别如《投资开发协议书》第一条第5项规定:乙方(投资公司)对开发的标标准厂房,有出租、出售的自主权,甲方(街道办事处)应为其产权证、土地证分割*提供协助.《投资开发补充协议书》5.2也有相同的内容.当然,街道办事处是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附件9)规定:(十四)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才和投资公司有这样的约定.

而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1995][法]字第184号)第五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过户登记.

工业地产论文参考资料:

工业经济期刊

工业工程期刊

工业水处理期刊

现代商贸工业杂志社

工业设计杂志

工业工程毕业论文选题

结论:论工业地产项目中标准厂房土地权和所有权分割转让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工业地产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工业地产前景如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