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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律地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地位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2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律地位》:此文是一篇法律地位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保护股东利益,预防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促进公司结构完整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没有规定,这不利于对公司的保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地位,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派生诉讼 股东 辅助第三人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述

1.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在不同法域有不同的称谓,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称之为代表诉讼,而英美法系称之为派生诉讼.这两种称谓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异,代表诉讼着眼于原告股东代表公司和其具有相同地位的股东进行诉讼的角度定义的;派生诉讼着眼于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请求权的角度定义的.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2.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是英国衡平法院所首创的,由于当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薄弱使股东派生诉讼有了生存的空间.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是诉讼的异态,打破了传统法律的一般原则,因此其具备了诸多特殊的性质,本文仅阐述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影响的性质.

第一,两个直接诉讼的结合.

股东派生诉讼实质上是两个诉讼的结合,第一个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被告,股东起诉公司的请求是要求公司向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二个诉讼是公司直接诉讼,诉讼中公司是原告,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是被告.为了直观了解这两个诉讼的关系,请看下文的图,可见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跳越了公司这一主体直接向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简单的两方当事人即股东为原告,侵害人为被告的简单诉讼模式,公司似乎不参和其中.但是从实质层面来看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诉讼的结果归于公司.似乎我们可以把公司看成是原告,也可以看成被告甚至可以看成是第三人,但是这三种地位都是有待推敲的,都不能准确地定位公司.

第二,法律结果归属的复杂性.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果股东胜诉,法院将直接判决胜诉的利益归公司享有,而参加诉讼的股东仅能在其占有股权比例的范围内间接受益.如果股东败诉,诉讼的不利益也将会由公司来承担,股东存在恶意或是重大过失除外.

股东派生诉讼中诉讼的利益归属于当事人分离这一制度,完全突破了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对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诉讼利益归于公司似乎要求公司必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这和公司法的主旨又有所违背,因为在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中的公司大部分都不愿意参加诉讼.那么公司不参加诉讼又通过何种方式使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事人并由其来享有诉讼效力呢?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地位的比较分析

股东派生诉讼中作为股东的原告,以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为被告,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因此公司不可避免地卷入到诉讼中去.那么如何界定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安排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的问题,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同样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诉讼结果的最终归结,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需要审慎研究的问题.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有两种立法例:第一是大陆法系立法例,第二是英美法系立法例,下文我将详细介绍.

1.大陆法系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这样规定,“原告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和到诉讼中,但使得诉讼程序被不当拖延或使法院负担明显增加的除外.”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可以由公司自己选择,以何身份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其自己选择,而不是按照英美法系那样以原告或被告等身份参加,其可以选择作为共同参加人或是辅助参加人.如果公司要求参加诉讼,但是会对诉讼进程有所不利或是增加诉讼负担,则法院可以不准许其参加诉讼.因此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情决定,其可以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公司可以参加诉讼.第二,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第三,公司参加诉讼会使案件拖延或使法院负担增加时不许其参诉.针对第二和第三层含义公司被排除作为当事人的可能,但是日本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代表诉讼的结果归属于被代表人”,这样使得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看起来比较容易接受.

2.英美法系立法例

英美法系立法例认为公司是不折不扣的当事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公司参加诉讼也能防止对公司不利的判决出现,并且判决对公司具有既判力,从而禁止公司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在美国的派生诉讼司法实践中,公司是诉讼利益的享有者,其必须是诉讼当事人.首先,由于公司怠于起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相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而言公司是名义上的被告.其次,由于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实质上行使的是公司权力,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又是实质的原告.在英国公司也作为形式被告.

三、我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法律地位的学理讨论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我国立法尚是空白,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公司应作为原告、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下文我将对几种主流观点进行简要分析.

1.公司作为原告

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原因在于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的诉权来自于公司并且公司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真正的诉权应该归于公司.作为行使公司诉权的股东处于原告的地位,那么享有实质诉权的公司理所当然也处于原告的地位.

然而公司作为原告有其不合理之处.第一,公司作为原告股东派生诉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如果公司作为原告,那么和股东派生诉讼的基础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就不复存在了,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派生诉讼也就无从谈起了.第二,公司作为原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说明公司放弃了起诉的权力,那么法律强行将其规定为原告,显然是不妥的.

法律地位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律地位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律地位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各种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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