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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所生子女法律地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地位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8

《论所生子女法律地位》:本论文可用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技术服务于人类生殖繁衍的同时,对传统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标准造成极大冲击.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立法上仍属空白,保护 子女的利益、解决 引发的现实纠纷,需要法律对此予以规制.本文分别探讨现行立法下和未来立法中应当如何构建 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在现行立法明确禁止 的立场下,应坚持以“分娩说”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未来立法有望赋予非商业性 合法性,则采取“契约说”认定亲子关系.

关键词 亲子关系 认定 分娩说 契约说

作者简介:刘丹蕾,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4

一、 的概念

作为一项人工生殖技术,是指妻子无法亲自怀胎时,将丈夫或捐精者的精子和妻子或 者的卵子在体外结合成受精卵,再将胚胎植入 方的子宫内妊娠并分娩的行为.根据精子和卵子来源不同, 分为四类:完全 ,精子和卵子均由委托夫妻提供而 母亲仅提供子宫代为妊娠并分娩.局部 ,精子来自委托方丈夫,卵子由 母亲提供,采用体外授精方式并将胚胎植入 母亲的子宫.捐精卵 ,卵子来自委托方妻子、精子来自捐精者或者精子来源于委托方丈夫、卵子来自 者,而 者仅提供子宫.捐胚 ,精子和卵子均由捐献者提供, 母亲提供子宫孕育胚胎.

二、亲子关系认定标准

(一)传统认定标准

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民法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以血缘为纽带,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后者基于收养、再婚的法律行为和事实抚养关系而形成,法律规定其和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认定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认定通常以血缘关系为标准.母亲的确定根据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原则,由于自然生殖过程中母亲既是卵子提供者,也是孕育分娩者,因此母亲身份根据分娩事实即可确定.父亲的身份则根据婚生子女推写作度来确定,若子女在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则该子女被推定为生母和其配偶的婚生子女,此即“母之夫为父”.但法律也规定了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当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妻所生子女和自己无血缘关系时,可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同样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确定其母亲,基于分娩这一自然事实,非婚生子女和生母之间的亲子关系通常无须加以特别证明.其和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一般由生父表示“认领”才能成立;当生父不予认领时,该非婚生子女可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拟制血亲的认定

通过收养行为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既可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根据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姻亲关系,只需继父母结婚这一事实即可形成,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受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约束.另一种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血亲,这种关系的形成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有抚养教育的事实,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 对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冲击

技术的诞生给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带来福音,帮助他们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但是 技术割裂了自然生育的各个阶段,将分娩和血缘相分离,因而对传统*观念和建立在自然生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 衍生出的种种法律问题中,最核心的就是如何认定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或者说如何认定 情况下的父母子女关系.当分娩者、基因提供者、养育者不是同一人时,究竟由谁成为 子女的法律父母更公平有益,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三、关于 亲子关系认定的学说

(一)血缘说

该说主张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 所生子女归和其有血缘联系的父母抚养.该说蕴含的价值在于对自然科学的肯定.但是,在 情况下将血缘关系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唯一标准,会造成身份秩序的混乱.尤其是在捐精卵 和捐胚 情形下,依照血缘说,应将精卵捐献者认定为 子女的父母,而精卵捐献者通常是匿名捐赠,身份无从确定.在亲子法领域,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血缘关系的法律承认,更重要的是确定其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来维护整个社会身份秩序的稳定.血缘说显然不符合这一要义.

(二)分娩说

“分娩者为母”是传统民法中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该说主张在 情况下仍根据分娩事实确定母亲身份,即 者成为孩子的母亲.分娩说是对 母亲在孕育过程中所付辛劳的尊重,她给予受精卵最终的生命,这种生理上的联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但是,在完全 中,分娩说使得无血缘关系的 母亲成为所生子女的法律母亲,有血缘关系且渴望养育子女的委托夫妻却不能成为孩子的父母,他们只能通过收养方式实现养育子女的愿望,而收养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在双方都想争取亲权或舍弃子女的情形下,必然会造成对其中一方不公平的结果.

(三)子女最佳利益說

该说认为在认定父母子女关系时,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相较于子女利益居于次要地位.“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是离婚后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重要标准,将该原则运用到 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中来,由法官根据 所生子女利益最大化来认定其法律父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抽象性,不但涉及对各方现有因素的审酌,还要对未来状况进行预断,且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作出判决.

法律地位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论所生子女法律地位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地位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各种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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