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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宪法禁止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正当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宪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1

《论宪法禁止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正当性》:本文关于宪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为实现刑法之威慑和惩罚功能,古代国家法律将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作为刑罚适用.近代以来,虽然基于惩罚犯罪之必要,依照刑法规定之情形,可以适用没收罪犯财产之一部分,但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适用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由于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宪法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首要价值,宪法对生命、自由和财产加以严格保护,因此,宪法往往规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将宪法的价值植入刑事法之中,如宪法规定废除或者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禁止刑讯逼供、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宪法明确禁止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其正当性首先表现在透过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彰显对财产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其次,表现在不以没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罪犯之手段,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避免适用报复性酷刑,以达到尊重个人人格的目的.

关键词:合法财产 宪法 酷刑 个人尊严

没收罪犯合法财产之一部分或者全部,刑法学上称为一般没收或者没收财产刑.古代国家的刑法规定没收罪犯的全部财产作为刑罚,以体现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如《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魔奴法典》和我国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均规定了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

近代宪法以保护人权为目标,因此,宪法规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将宪法的价值注入刑事法之中,如宪法规定废除或者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禁止刑讯逼供、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宪法禁止适用没收罪犯的全部财产,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以,近代立宪主义宪法对没收罪犯之财产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虽然宪法并不禁止對罪犯的非法财产或者与犯罪相关的特定物品实行特别没收,也不禁止设立没收罪犯的部分合法财产,但却控制刑法设立没收罪犯全部财产之刑罚.据笔者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共有22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禁止没收全部财产.另外,有54个国家的宪法通过宪法保留或者法律保留的形式附条件地规定没收部分财产.

宪法之禁止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宪法规定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透过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彰显对公民财产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立宪主义宪法对刑罚适用的禁止,是从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设定宪法限制.除此之外,宪法禁止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在法理上还与反酷刑和保障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这恰恰是现代刑事司法合宪性的价值源泉.

一、没收全部财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剥夺合法财产的惩罚,财产刑的目的在于打击经济和贪利犯罪.如果罪犯实施了财产犯罪或者有组织的严重犯罪,除适用限制或者剥夺其自由的刑罚外,还可以通过特别没收予以处罚;如果这些处罚尚不能达到处罚犯罪之目的,需要通过没收其合法财产予以惩罚,但也只能适当没收其部分合法财产,而不能适用没收全部合法财产.因为没收全部财产与惩罚犯罪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即使最为严重的犯罪,通过没收部分财产并且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足以达到惩罚之目的;同时,对罪犯适用没收全部财产之惩罚,将增加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风险.罪犯由于其犯罪行为受到公众之憎恨,且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如果其已经受到剥夺自由或者生命之处罚,并且对其非法获得之财产予以没收,再施加剥夺其全部财产之处罚则不具有正当性.

(一)没收全部财产属于报复性惩罚

刑罚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适用的权力;刑罚权还包括司法机关对罪犯适用刑罚处罚的权力.刑罚之适用,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犯适用刑罚应当与其所犯之罪行大致相符合,即可以达到惩罚罪犯之目的.洛克曾提出:“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边沁也认为,“一个国家富裕的唯一办法便是维护财产权利的神圣尊严.社会应当鼓励私人的创造努力和进取心.”近代思想家的“绝对财产权观念”构成了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即使现代宪法理论认为,财产权并不具有绝对权利之性质,财产权需要附带社会责任,但宪法上的财产权仍然是指公民(或私主体)针对国家而享有的权利,具有“防御权”的性质,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罪犯合法财产的侵犯必须是一种合理而且正当的侵犯,否则便是一种恣意或者报复性惩罚.

在刑事司法上,没收罪犯的全部财产多同其他刑罚同时适用,应当受罪刑相适应原则之约束.如果罪犯所犯之罪为重罪,根据刑事法应当处以死刑、终身或者有期徒刑,即可以达到威慑和报应的刑罚目的,应当认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再适用没收全部财产,则明显具有报复的性质.在司法实务中,虽然没收全部财产适用的范围有限,但没收全部财产中的“财产”的范围并不确定,被剥夺的财产数量不仅因犯罪严重程度而异,而且也会因犯罪人自身财产的多寡而异.所以,没收全部财产不仅不能达到正当的目的,相反还强化了理应尽可能消除的敌对情绪与复仇精神.在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时,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但是罪犯和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财产往往较难分割,并且,在实际执行没收财产刑时,法院常常出于方便执行等因素之考量,并未严格执行对罪犯全部财产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财产的拆分,其结果是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同时,实际上没收了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事实上造成对没有犯罪的人实施刑事惩罚,这无疑属于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

(二)没收全部财产剥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

贝卡里亚不主张对罪犯实施剥夺合法财产的刑罚,因为“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梅因则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了财产的属性,认为私有财产所有者对财产享有权利,而指定或控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本身的一种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没收罪犯的全部财产不仅直接剥夺了财产所有者对其合法财产拥有的处分权能,还因丧失财产所有权而剥夺了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阿韦尼奥(Aveg.no)案中,一项有争议财产的所有人伯纳德将该财产抵押给哈里斯.美国内战期间,哈里斯将该抵押财产移交给摩根,而原抵押仍有效.1865年,因就该争议财产存在诽谤资讯,美联邦向路易斯安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没收该财产.该财产的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法官伍兹指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因犯罪被剥夺头衔、一切利益和一切不动产,不仅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人之利益,同时亦侵犯了其继承人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罪犯没有义务在被剥夺生命的同时为国家增加财富,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无辜的罪犯家属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没有办法享受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而这种继承权的剥夺,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没有任何关系.没收罪犯的全部合法财产使继承人在毫无过错的前提下失去了财产性权利,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侵犯.

宪法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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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宪法禁止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正当性为关于宪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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