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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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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定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具体说来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标准.权利人的私权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刑法不以保护私权为足.正确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助于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 经济刑法 法益

传统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随着德日刑法的引进,法益论逐渐受到广泛的接受.刑法法益理论盛行已久,犯罪本质由权利侵犯论发展为法益侵犯论并成为主流理论.原因是法益外延大于权利,用法益侵犯论可以说明一切犯罪的本质.法益的概念源自德国刑法学,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生活利益.德语中的“Gut”一词,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被译为“财”,张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论》中也将其译为“财”,而冯军教授在译著《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中,将其译为“财富”.虽然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讲,具有在理解上的一致性,即将“Gut”视为“物质的利益”.故Rechtsgut被视为法益,是将物质化的内容通过价值的选择或判断将其上升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如果犯罪客体同意法益侵害说,那么犯罪客体就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下文不对这两个概念作出细微区分,用法益论涵盖对于犯罪客体的一般理解.同样地,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法益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指代同一,不作区分.

纵观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法益研究并非热点.虽然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将客体放在首要位置,但是客体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很多关于客体的争议都停留在理论本身,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主张单一客体的学者如周光权教授认为,商标犯罪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主张双重客体的,无非是在一个实在的权利之外加上其代表的上位的抽象的管理制度、秩序等.例如,有学者认为,侵犯的客体为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法益,从前实定法的角度来看,是法应保护的利益,具有立能;从实定法角度来看,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司能.对法益的漠视导致刑事立法活动迷失了方向,影响了司法实践对法条进行正确解读.所以,法益的准确认定对于立法和司法活动至关重要.

一、研究知识产权犯罪法益的意义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刑民界分的关键

知识产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受到民法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在刑法的视野下,知识产权有异于传统财产的特点,首先在于它是无形财产,是智力成果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赋予权利人的排除他人干涉的专有权利,是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社会资源.无体无形之物是否跟有形物一样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在“侵犯财产罪”中同样有争议.例如,电力是有经济价值的,但是无形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4条第3款对于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进行了明确,德国《刑法》第248e条专门规定了盗窃电力罪.又如,当下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如Q币是否可以跟传统财产一样进行保护,也曾引发过广泛的争论.另外,“在一般财产权案件中,犯罪对象是竞争性的有体财产,侵犯他人财产意味着直接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但是,著作权客体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非竞争性无体信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并没有影响到权利人对该作品的支配和利用.后者主要侵犯著作权利人应当获得的利益;前者则表现为对特定财产权的完全非法剥夺,二者在罪质上,亦即在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上显然不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无疑给刑法是否应当保护,应当如何保护带来了难题.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在阐述侵权行为法与刑法关系时,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细分为“没有赔偿的惩罚”、“没有惩罚的赔偿”、“作为惩罚的赔偿”与“产生精神安慰的惩罚”.国内有学者对于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民法原则上以恢复和补偿为救济目的,刑法以惩罚和威慑为己任,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时,刑法和民法相互间难免发生交叉,这时,作为对民法规范的最后保障,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盖然性的保护还是选择性的保护,即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明确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对于界分刑民案件、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线

知识产权制度是规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典型的基于法律规定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早在十年前,储槐植教授就已经指出,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在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的特征更为明显.跟自然犯相对,知识产权犯罪对社会经济运行具有潜在和间接的危害,通常不太容易引起像自然犯那样的“公愤”,刑事政策而不是“政治敏感”、“道德直觉”或“内心良知”将发挥着重要作用.⑩

作为典型的法定犯,明确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刑法作为调整范围最广的法律,刑法分則设立了专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保护,而知识产权却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一方面说明了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之处,另一方面还说明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保护传统财产的不同.传统财产在刑法中得以保护是基于公民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个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个人财产本身就构成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而置于第三章以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其权利基于民法等前位法的规定,权利人要获得刑法的保护,除了需要得到民法上的认定,还需要看是否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而这里的法益不仅仅是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而是刑法分则第三章所定义的正常的经济秩序.这里的“经济秩序”就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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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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