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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隔离论文范文资料 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立法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强制隔离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5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立法分析》:本文是一篇关于强制隔离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禁毒法》适应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运行十多年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这是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重大变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既继承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的合理成分,又对我国的戒毒工作注入了新的要素.

关键词:戒毒条例;强制隔离;立法规定

一、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立法规定

1.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主体、适用对象、期限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同时《禁毒法》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机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的对象:孕妇、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正在哺期内的妇女.《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分为三种,分别是一年,两年和三年.在被戒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年后,对戒毒人员的生理和心理进行诊断评估,如果在被戒毒人员生理和心理都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意见书,并申请批准.同样,强制隔离戒毒所在两年的期限到达时,对被戒毒人员生理和心理健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决定.《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2.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主体县级以上*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根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的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都有规定,第一,对吸毒成瘾人员发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吸毒人员可以不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第二,关于送达时间.《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派出所.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相关戒毒的法律条文有所规定,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在场.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存在地域上和人员上的不均衡,需要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部分地区*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较为充足,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数量和容量不足,一时难以满足需要,重复建设也会造成新的浪费.

3.强制隔离戒毒的救济

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如果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伤害时,吸毒人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根据相关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救济,得到补偿.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强制隔离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立法分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强制隔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制隔离戒毒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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