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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同性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同性恋》:此文是一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在中国历史上,以传宗接代作为婚姻的根本目的,以男女异性作为合法婚姻的必备条件;但与此同时,又从未视同性恋为莫大的罪恶而予以严惩,尽管不提倡,却也显示出相当大的包容性.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是原则性与务实性的统一,体现了古人独特的价值观和智慧.由于后者,使中国的同性恋颇为盛行;但由于前者,又使同性恋无法顺理成章地升级为同性婚姻.

【关键词】同性恋 异性婚 包容性 原则性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成为全球第21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时代的趋势表明,越来越多国家的同性恋者站出来,要求实现自己的婚姻权益.2015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孙文林(孙文林,男,中国湖南长沙人,2016年6月23日孙文林和男友两人相约在这天结为配偶.他们前往芙蓉区民政局要求*结婚登记,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2016年1月5日,芙蓉区人民法院表示,起诉(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4月13日,该案败诉)和*律师石伏龙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婚姻登记,此举被舆论称为“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显然,同性婚姻的实现在中国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提到“同性婚姻”不免会让人想到“性”乃至是一种“变态的性”.我们中国人往往对“性”是讳莫如深的然而,关于“同性婚姻”学术界的研究甚为少见,法学研究仅限于民商法或法理学.为此,本文试图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同性恋问题.这或许于学术、于现实都不乏启示的意义.

一、源远流长——同性恋的历史演进

提到同性婚姻当然就不可避免地首先要讨论同性恋(homo sexual),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而对同性产生*倾向、性吸引;或对同性产生*倾向、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产生性快感.人类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自然而然会有性的需求,同性恋则是人性取向之一,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同性恋史.中国同性恋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颇为盛行.在中国古代对同性恋称呼就多达数十种,如“分桃”、“断袖”、“男风”、“磨镜”、“顽童”、“龙阳之好”等.中国同性相恋史可以追溯至文明之初,清代纪晓岚所著《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载“杂说称娈童始黄帝”,《尚书·伊训》有所谓“三风十愆”(“三风”包括“巫风”、“淫风”、“乱风”,都与性有关系,其中“乱风”中还有“比顽童”一项).对两种说法的解读至今仍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皆不可靠,不足为据.但根据《逸周书·武称》有关“美男破老,*破舌”的记载,可以肯定商周时期已有同性恋.民间诗歌中,也有许多赞美男风之词,如《诗经·郑风》中的“子馻”一章有不少内容经后代学者考证,都认为是“两男相悦”之词.

先秦至秦汉时期史料记载的同性恋多与帝王诸侯有关,往往称作“外宠”、“侯幸”.汉朝几乎每个皇帝都是同性恋者,并被记入正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同性恋由宫廷扩散到民间,史载:“自咸宁、太康之后,男宠大兴,炽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皆相仿效.”魏晋南北朝男子普遍重仪表,乔装打扮,蔚然成风:“熏衣剃面,傅粉施朱,列器玩于左右,从容出入.”且士族崇尚玄学清谈,妙趣言辞,放浪形骸,回归自然,无视礼教,形成一个排除女性的士人活动圈.隋唐特别是唐朝,不仅政治、經济、文化臻于鼎盛,社会也非常开放,竟然出现了“小倌”以从事男妓职业(作为男妓从事的“小倌”职业,虽然不限于男性间的同性性活动,却也不能排除它),同性性行为愈发普遍化和民间化.宋代的社会更加活跃,“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或许也是针对同性恋而发,但无法从根本上抑制住人们的性需求和性生活,自然也不能从根本上逆转男风.

明清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两个王朝,记载同性恋的资料大为增加,有小说、剧本与笔记等各种载体,同性恋更为平民化,所覆盖的人群之广泛为前所未有.同性恋作为一种*的形式在半个世纪的时期里几乎与异性恋并驾齐驱,官员士大夫趋之若鹜,以致形成了“不重*重美男”、“有歌童而无名妓”之风气.

但到清朝末期,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闭关锁国的大门,他们耻笑中国人“丑陋”、“野蛮”、“文化落后”,并以西方的习俗、观念来改变中国.基督教盛行的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态度是迫害、禁锢,甚至定为重罪,予以严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同性恋受到外来文明的强烈冲击.尤其在辛亥革命以后,随着帝制的瓦解,中国融入世界主流社会,同性恋者更受社会的鄙视,进而转入隐秘状态.

二、有容乃大——同性恋的立法与宽容同性恋的原因

(一)宽松的同性恋立法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就提倡禁欲主义,而早期基督教中更充斥着大量原始禁忌和禁欲主义的戒律,视同性恋为一种邪恶或罪行,直至处死.如《圣经》记载:“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与其相反,中国社会则从没有过这类的思想和做法,当欧洲对同性恋者处以死刑时,中国同样未发生过类似的事,甚至对同性恋习以为常,表现出很大的宽容性.通过史料和历代律例的记载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对同性性行为的干预相当有限.到了宋朝,时人陶谷所撰《清异录》对北宋京师汴京男风大盛的情形作出这样的描述:“今京所鬻色户,将乃万计.至于男子举体自贷,进退怡然,遂成蜂窠,又不只风月作坊也.”而北宋王朝对此情形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至政和年间才立法禁止:“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这似乎是迄今所知中国法律史上最早的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但其所针对的主要是男性卖淫,当然也不能排除卖淫于男性.国家虽然立法禁止,但处罚也不算重,到了南宋这一禁令便不了了之了.

明代嘉靖年间制定条例,第二次对同性恋进行立法.《大明律例附解·附录》:“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移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单就条文本身来看,似乎是对同性性行为的刑罚,但其实只是针对侮辱、侵害他人人身的*或*行为,至于合意行为并未作出惩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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