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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礼法关系综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礼法关系综述》:本文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主要是礼和法的文化,其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先后经历了礼治时代、法治时代、礼法合治的时代,每一个时期都有特定的礼法关系,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关系进行系统梳理,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实现真正意义依法治国必须考虑的历史文化前提.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形成和发展时期主要是指从原始社会到清朝末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本文探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和法主要集中在封建社会时期,先后经历了礼治时代、法治时代和礼法结合时代.

一、礼治时代的礼法关系

礼产生于原始社会,而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法产生之前当时的社会关系完全是依靠礼来调整的,而这种礼的雏形在当时主要是人们祭祀祖先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之后,统治者对礼进行了承袭和变革,尤其是在周公制礼之后,礼更是成为一种系统的社会调控体系,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也包括法的制度.

在夏商周时期,法即刑,那么在礼治时代刑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呢?《汉书·陈宠传》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这一表述和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思想相对应,表明在礼治时代,礼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而刑则作为礼的补充,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另外,有《礼记·曲礼上》所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论述被作为当时的刑罚处罚原则,本意是指对于一般的平民,没有资格受到礼遇,对于贵族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上排除某些刑罚.以上两方面表明了在礼治时期礼和法的关系,即刑是为了巩固和贯彻礼的,是礼规范的社会物质强制力量[1].

在该时期,礼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亲亲”、“尊尊”上,目的也主要是以维护宗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而对于礼的实现方式——教化和刑罚而言,在西周时期,统治者更注重的是教化,这也是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思想的缘由.总之,在礼治时代,礼是一切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礼制时代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更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

二、法治时代礼法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周王室日渐衰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在原有的社会调控手段衰弱的情形下,社会秩序处于混乱之中,各诸侯国为改变这种局面遂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颁布成文法和进行立法改革成为了这一时代的显著标志,法治随之迅速确立并发展起来.

另外,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个学派的思想家针对社会的发展状况,提出自己的改良之策,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儒、法两家之争.儒家学说的最高政治纲领就是恢复“礼治”,认为只有推崇“礼”,恢复“礼”的至高无上地位,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结束社会大动荡的局面,达到长治久安[2].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以此来强调礼对法律的作用,提倡克己复礼,统治者实行“德治”和“人治”的法律主张.面对儒家的“人治”主张,法家的代表人物则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法家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性使然,所以只能用“法治”而不是用“德治”来统治国家.法家还认为国家要强大,就必须制定有效的法令,厉行法治,而在此种情况下“礼治”和“德治”是行不通的.

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 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建立.到此,儒法两派之争结束,法家获得最终的胜利.秦朝建立之后,全面接受法家思想,推崇“以法为本”、“明法重刑”等主张.虽然,秦王朝的存续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其推行的法治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为后世的封建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三、礼法合治时代的礼法关系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所讲的礼法合治时代主要是指从汉朝后期到清朝末期.所谓礼法合治主要指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以儒家的*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3].而纵观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在汉代中期以后,主要是以礼法融合为主要线索发展的.对这一时期的转变,张晋藩曾进行这样的评价:“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的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4].”

(一)礼法融合的初始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学派之争,一方面促进了两派固有思想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礼和法思想的融合.早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就其政治主张而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孔子主张“德治”,而孟子又在发展“德治”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学说.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荀子提出了“隆礼至法”的政治主张.他一方面主张德政,另一方面又吸收法家思想,主张礼法并立.荀子的礼法思想,为儒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后世也将这一阶段称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到了秦汉之际,秦朝统治者实行法治,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接受法家思想的王朝,极大地推动了法的制度的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秦经二世而亡,自此,法家学说进入了发展的低迷期.到了汉初,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无为而治”的统治策略,黄老学派的思想得到推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汉朝国力不断增强,最初的黄老思想已满足不了汉朝统治者实现“大一统”的 集权统治的要求.和此同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中心,创立的新儒家学说,其内容杂糅阴阳五行和法家的思想,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大一统”.由此,新儒家思想得到汉武帝的重视,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传统法律文化的儒家化进程由此开始,极大地促进了礼法融合的发展.

(二)礼法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战争连连,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为频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在政治上经历着大的变动,但礼法融合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在立法方面,主要成就包括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北齐的《北齐律》.就其制定的主要特点来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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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礼法关系综述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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