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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宅基地范文 科目:论文格式 2024-03-1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本论文为您写宅基地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建议: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并严格审批程序;搞活宅基地市场流转机制;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

【关键词】 宅基地;制度;农村;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表述是农村集体占有土地改革迈出的具有突破性的一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作为农村集体性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在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探寻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暴露了诸多弊病,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户多宅和超标占用问题严重

2011年的中国内地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1.3%,意味着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发达国家城市化的经验,城市化带来的最显著的结果之一便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数量也随之减少.然而在我国,情况却出人意料的相反,因为农村一户多宅和超标占用的情况在农村十分普遍.“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2006年末全国22108万农户中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有 77万户,占0.4%.”[1]

2.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同时存在大量灰色交易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土地上转移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这些劳动力即通常上所讲的“农民工”.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全年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工作居住,甚至有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大都保留了农村户口,仍然可以凭借自己农村户口取得的宅基地,很多人抱着“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在农村申请到宅基地,却并不投入使用.此外,在以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郊区的灰色交易盛行.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庞大,城市中心地区无法容纳,很多务工人员选择租住地价相对低廉的城郊.一些城市白领、公务员也愿意购买相对低廉“小产权房”.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和租用农村宅基地.出于实际的需要和利益的驱使,在大城市区城郊地区,灰色交易盛行.

3.农民财产权力难以实现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购买房屋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房屋就成为了每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在城市房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居民在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房产在市场上的自由交易,极大地实现了房屋的财产价值.然而,在农村情况则不是这样.首先,农户的房产无法出租、抵押和销售,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农民的财产权利容易被侵害,农民的房屋应有的价值往往无法实现.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1.宅基地无偿使用

我国针对农村的土地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资源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一宅.凡是本村村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即可在无需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情况下取得一块宅基地,由此便产生了农村宅基地在供应上“公的悲剧”.加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不完善,审批程序上存在的漏洞,一户多宅的情况十分普遍.

2.宅基地分流转不充分

宅基地闲置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和历史原因的.20世纪 90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居民开始向农民购买住宅.而国土资源部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也不允许为他们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主体只能是村民.禁止城镇居民直接买卖宅基地,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限制在了农村集体用地的范围内,因而加剧了宅基地的闲置和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我国实行的是房屋和宅基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是随着房屋的所有权变动的,因而宅基地不能跟随房屋流转.因而类似小产权房的这样的私转与灰色交易活动逐渐盛行并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已经引发出很多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重要的因素.

3.宅基地产权不清晰

在农村,农民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从习惯和实际上来讲,土地是随着房屋的买卖而交易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不统一导致农户房屋无法出租、抵押,出售也仅限于在很小的本村的范围.如此一来,外出务工人员的宅基地只能闲置,不能实现其财产价值.有时农户还需要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在房产上的收入甚至为负数.“根据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而集体仅需要付出没有明文规定的‘合适’的补偿标准.” [3]在这种不明确、不严谨的规定之下,农户的宅基地的土地价值很可能会被集体随意估价,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犯.根据经济学的原理,一个物品只有在充分交易和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真实市场价值.因而,产权不清晰严重限制了农民财产权力的实现.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设想

改革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势在必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设想: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并严格审批程序

对于一户多宅和超标使用的情况,国家需本着确保农民基本居住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增加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成本.从源头上制止多占多用的情况就应严格宅基地的审批程序.相关负责人在审批前应调查清楚,做到公正合理.不符合条件的不批;过多申请的少批;谎报的还应说服教育.对于已经出现的一户多宅和超标使用的情况,应该将超过的部分核实清楚,实行梯度收费.收费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是漫天要价,损害农户的经济利益.对农村宅基地实施有偿使用制度,使农村居民改变“吃大锅饭”的心态,从根本上解决一户多占和超标使用的情况,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宅基地的审批程序的公正合理则是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保证.

2.搞活宅基地市场流转机制

针对农村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充分流转,应取消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各项限制规定.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即便是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合法转让.对于农户合法取得建立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允许其像城市居民的房产那样进入市场,允许宅基地的抵押、出租、转让和置换等等以减少灰色交易.一旦宅基地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农户便不会再闲置宅基地,而是将宅基地用于投资,获得收益.当然,这些措施实施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并且各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在进行此项改革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

农村在对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问题上,可以效仿城市,做到真正的“地随房走”,农民一旦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么相应地即可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房屋是典型的私人消费产品,不能集体所有,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宅基地也就不能集体所有.”[4]农民和市民一样拥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那么农民房产就可以在市场机制下充分实现出交易价值,农民在房产上的财产权利就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3] 张汉飞,石霞.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及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 (月刊),2010(12).

[2] 赵之枫.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01(1).

[4] 盛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及方案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5(4).

【作者简介】

常柳婉(1990-)女,河南辉县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全球化与文化问题.

宅基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宅基地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宅基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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