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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现状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强制措施范文 科目:mpa论文 2024-04-21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现状完善》:本文是一篇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作为国家强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实践最常用的手段,具有即时性、强制性等特点,容易造成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有很多行政强制措施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少了系统的引导,从而导致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侵犯到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从行政强制措施出发,分析了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完善

一、前言

行政强制在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同时它和人们的财产权、人身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理,就会造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目前而言,各界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对行政强制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滥用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不足,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

(一) 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

对于“行政强制”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在该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1]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互分离,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部门中,虽然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损毁证据、防止灾害发生,根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控制[2].对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将其看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将其当做一种手段、方法.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具有以下几点属性:1、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是最终的处罚结果,但是对当事人权利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是不利的.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限制.2、强制性,这一属性是行政强制措施最基本的属性,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撑,被强制人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时,具有容忍和配合的义务.3、从属性,在发生行政强制措施时,经常会有其他行政行为的产生,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其他行政行为顺利实施而采用的一种手段,是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的.4、费制裁性,对于 行政强制措施,其实施并不是为了制裁,而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行为,是一种预防、制止违法行为[3].

(三)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新环境下,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加上自由理念的深入,社会竞争更加激烈,同时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也不断形成,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对社会市场、城市环境、产品质量等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2、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其出发点、归宿都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提高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追求,在实际中,政府部门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这些手段中的一个环节,在很多时候,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就会采用行政强制措施.3、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是现代法的重要使命,在社会中,经常会出现不尊重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强制力来保障个体的权利,如对酒驾行为进行约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4].

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

(一) 在立法层面的不足

在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法规范,从建国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很多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思想指导,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多头立法的现象,对于同样性质的行政强制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名称不同,如强制清除和强制拆除,从目的、对象、条件、手段、结果等各个方面看,都是相同的,但是名称却有一定的差异.其次,在设定权方面,存在混乱的现象,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行政机关有40多个,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有50多个,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比较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归属存在混乱,从而造成了地方下位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冲突[5].

(二) 在实践层面的不足

1.执法主体混乱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相关行政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一部法律就可以产生一个执法队伍,甚至是在一个通知下,也会出现一个联合执法队伍.实际中,各个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如 、工商、安全、司法、监察、规划、卫生、环保、质量监督等,从某种意义上看,只要是对社会具有行政管理只能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力,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个部门的职能相互冲突,从而严重的影响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效果.

2.执法人员素质问题

在行政强制权行使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其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在实际执法中随意性很强,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一些执法机构的权利被多层转包,使得一些不具备强制权的执法主体直接面对公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方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对外形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推进,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社会管理压力比较大,就会将一些管理难度比较大的区域通过出租的方式,转给一些市容专业管理公司,而这些管理公司并没有实际上的行政强制权,却对城市行使强制管理,加上这些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执法知识,从而引起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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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现状完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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