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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业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我国农业范文 科目:学士论文 2024-04-14

《对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保护》:本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农业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丰富.伴随着农业生物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我国在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上相对不足.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思考: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惠益分享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制度.

【关键词】 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思考

21世纪是生物科学的世纪,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或基因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很多国家由于缺乏开发利用的资金及技术,未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或未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及对策,出现了遗传资源的不当利用与掠夺,现实警示我们必须加紧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

一、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基本考察分析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第二条规定:“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定义中的“遗传功能单位”就是指基因,它控制着生命的各种特征.由此可知,遗传资源的载体是遗传材料,核心在于遗传信息.[1]

对农业遗传资源的概念我国也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定义.农业遗传资源一般是指狭义的、大农业范畴内的遗传资源,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或与农业相关性不大的遗传资源(如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2]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下定义.生物主要分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而农业的范畴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因而,我把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定义为:在农业范畴内,能够通过人工培育的、具有可开发利用价值的、能够获得新的农产品的遗传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资源.

然而,给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下了定义,我们还应考虑是否把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范畴内.首先,以张玉敏为代表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归结为一个外延更大的概念——具有商业价值信息,即“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如果具有商业开发价值,能够带来商业利润,促进社会进步的信息也就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是载有有价值的遗传信息的遗传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资源,是材料和信息的复合,它的重要性在于材料上所载有的无形的信息及功能,这种无形的信息是决定某一物质是否为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其无形性决定了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应该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再次,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材料)可以由国家、社区或个人保存,但由于其无形性(信息),易传播,也就使得对其进行保护比较困难,运用知识产权对其加以保护成为必要.总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为了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通过制定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成为目前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我国2010年制定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明确提出将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因此,通过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是一种更加合理的方案.

二、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我国在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并没有像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那样进行专门的、详细的知识产权规范,对其保护和利用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

1.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杂而乱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未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行专门立法,也尚未建立一部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法,现存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保护范围、内容等分散杂乱.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通过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几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对遗传资源进行规定,但各有缺陷.从《专利法》相关规定可知,保护的对象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遗传资源根本无法界定其新颖性,除非把它进行开发利用,出现研究成果.商业秘密保护虽然可以使一些遗传信息得到暂时的保密,但开发过程中往往还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就已经泄露,被他人利用,造成一定的损失.《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植物的特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获得保护,是一种研究成果的保护,而不是对原生资源的保护.

2.未明确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规定

由于没有很完善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机制,资源权属未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使得农业生物遗传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种种问题,且尚未得到解决.国际上,我国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利用与掠夺,如典型的猕猴桃案例,本属我国的资源,新西兰却培育出了优良的品种,独占世界市场,获得巨额利润.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国获得利益,而生物遗传资源拥有国却蒙受了重大损失,学者们用“生物剽窃”来描述这种不当现象.在国内,油菜大王的追梦事迹启示我们除了在国际上考虑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规定外,还需要从个人层面上考虑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利人应该归属于谁?湖南农民沈克泉、沈昌建父子借助野生油菜培育出新的高产优质的油菜新品种,有了自己的发明专利,但是这种野生的油菜遗传资源归属于谁呢?培育出来的新的优质的植物遗传资源又归属于谁呢?创造出的价值只能归属于创造者个人所有,还是应该惠及到遗传资源提供者呢?这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如果要界定所谓权利人的归属,是属于发现者、保存者、还是国家所属呢?许多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探讨,归属于个人、社区或是国家,但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

3.缺少惠益分享方面的规定

遗传资源的公共性、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目的性,决定了资源持有者不能排斥正当的资源开发活动,权利人只能就惠益分享以及相关成果的转让而主张相应的权利.当前,世界各国遗传资源丰富程度各有差异,开发遗传资源的技术更是优劣不同,尤其是南北国家差异显著,南方国家蕴含资源材料,北方国家持有技术及资金,如何平衡这种差异,制定专门的惠益分享制度和完善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法规可谓是目前提出的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惠益分享机制也就是将资源、技术、资金及开发汇成一条商业链,参与者互享利益,共担风险.

我国农业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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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保护为关于我国农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我国农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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