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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宪法范文 科目:学术论文 2024-02-13

《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宪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可供借鉴之处,提出了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包括明确宣誓主体、明晰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宪法誓词、宣誓的组织实施和违誓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关键词】 宪法宣誓制度;程序;法律后果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的一种仪式,具有正式性、权威性以及法律效力.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中,已经有17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可以说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国际惯例.[1]然而,我国一直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这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难以真正确立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有鉴于此,党在《决定》[2]中明确规定: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举措,为宪法之落实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法律尚未对宪法宣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在刚刚过去的“宪法日”中,多地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没有统一规范、流于形式,非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民众对宪法宣誓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此,个人认为,可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条修正案专门进行规制.修宪之后还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而建立完备、多层次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1215年英王约翰在英国《大宪章》中明确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由于《大宪章》被视为现代宪法的雏形,因此这里国王的宣誓就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早来源.自此以后,多部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美国1787年《美利坚和众国宪法》第2条,菲律宾1973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条,意大利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93条,埃及1976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155条等,都直接规定了誓词的主体和内容,使得宪法宣誓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把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入宪,可以使这一制度受到宪法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仅仅只有44个字就将宣誓主体、担任的职务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说的清楚明白,易于记忆,便于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外国领导人就任宣誓一般采取全国直播的方式,场面庄严肃穆,容易激起民众对宪法的敬畏之情,也有力的证明了就任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宣誓就职的仪式公开、程序严谨、规格极高:前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应邀出席、数千民众现场参与见证、数百万群众通过流媒体观看总统的就职典礼,使得就职典礼气氛热烈而庄严.这样,既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民众参与进来,提高了宪法宣誓的公信力.

二、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比多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据、主体、誓词、宣誓形式、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1.宣誓主体

《决定》中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3]

由于军事委员会主席、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任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数较少.因此,若单独为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多余之嫌,故而不再单独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同样的,根据国际惯例,驻外全权代表(尤指大使)一般是在其他国家领导人接受其国书时履职,此时宣誓意义不大.因此也不再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经过筛选分析,我国的宪法誓词应该分为四类:国家主席的誓词、人大常委会的誓词、行政机关的誓词以及司法机关的誓词.这种分类是基于各个职务系统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做出的.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位超然,将其誓词单列出来很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主要代表人民,只有进行宣誓才能体现职责的神圣性,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是由于职责相差较大,二者各有誓词才能体现分工、明确职权范围.

2.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建立完备、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正式性与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在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同时,鉴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其宪法誓词应写入宪法.《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由于宪法赋予了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的权能,那么国家主席的宪法宣誓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将国家主席的宪法誓词写入宪法中,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家主席宣誓的公信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宪法在普通民众心里的地位.建议在第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82条,专门规定国家主席的宣誓词.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只是在主席缺位时,履行主席职责.因此,副主席可以和主席同时宣誓,宣誓词也可以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不够的.或者说,应该有单独的法律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才能使其具有可行使性.因此,应当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方式专门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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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宪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宪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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