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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强制缔约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缔约制度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2

《强制缔约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缔约制度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强制缔约制度是指自然人或企业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合理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有利于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国家对公共事业领域或垄断行业的监管.按照不同的标准,强制缔约可以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或直接的强制缔约和间接的强制缔约等.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律赋予缔约一方以强制承诺的一种民事义务,因其处于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所以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违背该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强制缔约契约自由缔约过失责任

引言

强制缔约制度是伴随着合同自由原则发展起来的,卢梭曾经说过,人们生而自由,但无不处于枷锁之中.自由不可能是无限度的,合同自由也是一样.如果一味的追求缔结合同的自由,则当普通民众面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或其他机构时,由于自身经济地位的劣势,势必会丧失选择的自由,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领域尤其如此.此时便须强制缔约制度予以调整.赋予垄断行业面对相对人的合理要约必须承诺的义务.本文拟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强制缔约制度概述

依据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民事主体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应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只能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若任由这种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则难免会出现滥用缔约自由原则的现象,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此时,强制缔约制度便应运而生.所谓强制缔约,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和其订立契约的义务.简言之,即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制度有广义和侠义之分.狭义的强制缔约制度指强制承诺,即上文提到的,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若无正当理由则必须承诺.依据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一方当事人对于相对人发出的要约是可以拒绝的,并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但是,在强制缔约场合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此时当事人必须做出承诺而不能拒绝相对人的要约,但有正当理由除外,此为强制承诺.强制要约则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向相对方发出要约的制度.如机动车主必须缴纳交强险,即车主必须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此时即为强制要约适用的情形.王泽鉴教授将强制缔约制度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其中,法律对强制缔约设有明文规定的为直接强制缔约.主要有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和医疗契约的缔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为间接强制缔约,类推适用现行法关于邮、电、自来水等的规定建立一般法律原则.

强制缔约场合下虽然有“强制”的因素,但是强制缔约并未取代缔约阶段所必要的要约和承诺.基于强制缔约所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法律按照当事人各方合意的内容所赋予的,这种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和通常交易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质的不同,所以,在强制缔约场合下产生的还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强制缔约时,也要严格地履行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成立方式.相对人发出要约,强制缔约义务人只有在做出有效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反之,则合同不成立.和传统订立合同不同的是,此时若强制缔约义务人接受要约后未作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示承诺.而在传统的合同成立方式上,若受要约人只系要约后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拒绝要约,并且受要约人不负通知要约人的义务,此为二者的不同之处.

强制缔约制度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均衡,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若不采取措施弥补这种差距,则消费者的利益势必受到不公正的影响.,各国立法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特别是间接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就是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如立法规定供电、水、气等具有垄断性的公用事业部门等不得拒绝消费者或者客户的要约,主要是由于这些部门居于垄断地位,如果使他们和一般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一样享有拒绝要约的权利,那么,一旦消费者的要约被拒绝,要约人将无法从它处获得服务或商品,其需求得不到满足,生活的不到保障,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确立了居于独占地位的公用事业部门的强制缔约义务.

二、强制缔约制度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强制缔约和格式条款的区别.格式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前将条款预先拟定,而在缔约时不和相对人协商的法律制度.即相对人在面对格式条款时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没有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强制缔约和格式条款都是对缔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二者之间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强制缔约制度是使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面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必须进行承诺,其目的是为维护弱势消费者的利益.而格式条款则是具有保证交易效率的作用,是对合同内容的一种强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多是具有垄断或半垄断的企业或一些大型的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机构.若只通过法律对他们克以强制缔约的义务,而对缔约的内容不加限制,则不足以发挥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所以应对缔约的内容加以限制,国家即可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进行.如可通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的价格进行限制,并不由强制缔约义务人完全自主的决定.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强制缔约和法定优先权的区别.民法上的法定优先权主要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享有优先权的人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行使其优先权而能达到自己理想的交易结果.法定优先权的行使和强制缔约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例,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若欲出卖房屋,必须出卖给承租人.这是二者的相似之处.但不同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是,此时出租人还可以不出售该房屋,即面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并不负必然承诺的义务.而强制缔约则不同,面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则必须做出承诺,而不可以拒绝.此为二者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另外,法定优先购买权仅仅赋予优先权人法定的一种优先选择的权利,而强制缔约制度则并不仅是一种进行选择的权利,其根本目的在于使一方当事人能够实际获得其所期待的商品或服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还存在较大的限制性条件,即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和第三人付出同等的条件才可以优先购买.而强制缔约制度则不存在合同条件的竞争问题.再次,二者的制度功能也存在较大差异,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了保障市场交易效率的原则,同时也具有保护弱者利益的作用.而强制缔约制度则在于维护基本的民众需要以及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这也是强制缔约和法定优先权的区别所在.

缔约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强制缔约制度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缔约制度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强制缔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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