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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益诉讼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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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限于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尴尬、诉讼角色的困顿和程序性制度体系的缺失等困境的存在,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的发挥方面受阻.法经济学理论通过主张法律活动在于分配法律资源,并以经济学理论研究方法来分配法律资源.按照法经济学逻辑,相较于社会个体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这种类型诉讼更为符合经济效益.因此,以该理论为支撑,可以有效解决困境、破除难题,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体系,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式摆脱掣肘、迈向突破的重要出路.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034-06

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为了有效应对当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破坏环境以及农民工权益侵害等众多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就上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是,长期以来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的重点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很少有从交叉学科视角提出检察机关构建公益诉讼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

程序的正当与否决定司法裁判结果的公信力.“通过体现价值理性的正当程序能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达到正确的实体结果,保障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得到尊重,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承认和接受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1]然而,现行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未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路径作出详细设计.比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一系列最为基础的程序性事项均未予明确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一)检察机关在程序构造中的角色定位不妥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实体正义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尤其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受损害的责任人与致损责任人为同一人时,或者所受损失与渎职行为有某种关系时,或者与致损方存在一定利益关系时,原告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检察机关既不是原告,亦不是诉讼第三人,若原告不仅不主张自己的利益,甚至阻挠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进而导致败诉时,这不仅不能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若由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缺乏法律依据,在诉讼地位上的尴尬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发挥其监督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后,还能否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是否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成为同一主体呢?这成为了阻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因素.

当前,对于侵害社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者不愿、不敢起诉,胜诉率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原告利益程序保障机制.一般而言,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占有较多的诉讼资源的被告来说,较宜解决,而对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原告来说,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高昂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各种诉讼费用,将本有诉讼冲动的原告拒之于门外,同时,由于被告通常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公益案件的审理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与影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进程举步维艰,故设置有利于原告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是提高原告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助推公益诉讼程序发展的必要前提.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特定程序理论冲突

由于公益诉讼中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被告具有掌握这些证据的专门技术,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甚至易于隐瞒和毁灭相关证据,而原告由于不具有组织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征,证据能力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应当重新分配举证责任,设置有利于原告的举证义务.当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中提供证据帮助,平衡双方的举证实力是一个方面,故重新分配举证义务,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是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作为对一方受害人的支持者,其对纠纷的处理、事实的认定已经有了基础性的判断,若法院的认定结果与检察机关不一致,检察机关能否行使抗诉权,若行使抗诉权是否由同一职能部门行使,是否会造成对审判权的干预,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受损害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代表,当检察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诉求冲突,如何平衡好公共利益与受损害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对于运用好国家干预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意思自治是民事领域的优先原则,但是作为公民的个人有义务也有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做适当的限制,将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制在不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最为恰当.

此外,和解与调解作为当事人合意基础上替代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节约诉讼资源、快速解决纠纷的优势,但是公益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主体,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接受调解或和解,检察机关作为公益案件的支持者身份,是否有权促进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同时公益案件的公益性与调解或和解的合意性是否存在矛盾,这些问题的有效回答是公益案件中成功运用调解或和解程序的前提与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经济学思考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起源于美国并不断向其他国家发展.该理论通过主张法律活动在于分配法律资源,并以经济学理论研究方法来进行法律资源分配.按照法经济学逻辑,相较于社会个体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这种类型诉讼更为符合经济效益.以下行文首先引入法经济学理论,并在法经济学理论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公益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路径为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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