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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立法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合同纠纷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0

《我国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立法完善》:本文关于合同纠纷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演艺经纪事务的相关规制的不完善,是产生许多演艺经纪合同解约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文将分别从合同性质的确定性、条款内容的公平性、任意解除权的规范性和演艺经纪人准入审查的严格性这四个方面着手,结合多个案例来分析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在规范演艺经纪合同和演艺经纪事务方面的缺失点,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纠纷 合同性质 公平性 任意解除权 准入审查

蒋劲夫和唐人影视公司解约案中,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 人协议是兼具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关系的混合性质的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故蒋劲夫不能依据委托合同性质享有任意解除权,双方信任基础的丧失也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蒋劲夫经纪约仍属唐人,判决蒋劲夫赔偿其私自参和演艺活动期间唐人公司的可得利益的佣金损失两百万.1 有学者认为这将是行业新案例,因为之前类似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法院大都判决在艺人赔偿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譬如判决林更新和唐人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是混合性质合同,林更新无单方任意解除权,但基于双方已无信赖基础,判决林更新赔偿195万后解约(而蒋案中判决认定失去信赖基础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判决窦骁和新画面的合约是综合性合同,虽无单方任意解除权但双方具有解约意向,判决窦骁赔偿300万后解约.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个行业新案例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蒋劲夫案中判决艺人不能通过赔偿来单方解约,司法判决的各种不同结果引发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深思,故想研究分析以求避免或者减少此类纠纷.笔者在此文不讨论各个司法判决的正确和否,只在此文中试论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规范演艺市场秩序.

一、明确合同性质,无名合同有名化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不包括演艺经纪合同,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还没有专门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进行规制,尚属立法空白,一般只能把演艺经纪合同视为无名合同进行处理,参照适用合同法总则和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在理论界中,有的学者认为应把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虽然具有居间、行纪、雇佣等性质,委托条款之外的条款如约定著作权归属于经纪公司的条款等是为实现委托合同目的的附属条款,是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割裂来看待,对合同的定性要看其所体现的本质,实务中的演艺经纪合同主要体现的是委托性质,所以应该以主要体现的委托性质来定性,当其他规范和委托合同规范冲突时优先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认为应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的学者主张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还有学者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兼具委托、居间、行纪、雇佣性质的混合性质的合同,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带有主动性为艺人处理演艺事务,超出了委托 权限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依照合同的不同内容分别属于委托、居间、行纪、雇佣性质的条款部分就分别适用各自对应的合同条款.主张混合性质合同的学者大多认为演艺经纪合同不能依任意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分歧也导致当出现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时,法官对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判定不一,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出现了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张杰和上腾公司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张杰和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兼具委托、行纪、居间、劳动雇佣性质的混合合同,不支持被告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请求.z在周樵和艺讯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其合同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原、被告双方均有权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3 就算在同一起解约纠纷中,不同审级的法院对合同性质的判决也不同,比如在林更新和唐人影视解约纠纷中,一审判决合同为单一的委托性质的合同,林有单方解除权,二审终审判决其合同为兼具委托、居间、行纪、雇佣的综合性合同,林无单方解除权,但基于双方已失去信任基础,故判决合同解除.4

笔者认为应从整体内容上认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是以委托性质为主的,兼具居间、行纪、劳动雇佣、承揽关系性质的混合合同,基于演艺经纪合同本身内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能将其简单地归人某种有名合同中进行规范,应当在符合合同法平等和公平的基本原则下,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经纪业务来认定相应的性质,参照适用对应的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中相似的规定,如果找不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本身特有的内容,则视为委托合同进行规范.

二、确立合同备案审查制,引入集体合同制度

艺人和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往往是艺人出道之初,经纪公司往往会凭借其优势地位和艺人签订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约条款,另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未对艺人解约后经纪公司的救济手段进行规制.现实中经纪公司为了有效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大量的不平等条款.”5导致艺人的强制性义务多,权益保障性条款少.

等到艺人的相对地位逐渐提高,就会意识到严重不公平的演艺经纪合同实则是一纸卖身契,会想废除这纸卖身契,但是我国合同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的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但是这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艺人从出道之初到有影响力,这其中需要的时间一般会长于一年,所以艺人也很难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但只要这种严重不公平的合同狀态一直存在着,艺人和经纪公司潜藏的纠纷矛盾就会客观存在,和不公平合同相伴而生,所以实践出现了许多艺人将经纪公司诉诸法庭要求解约.

合同的成立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完全放任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合同的显失公平,所以我国法律应当适度介入其中,确定相关法规制度把不平衡的法律关系纠正过来.初始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公平,为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瞒下了隐患,为了避免和减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可以从纠纷双方的争议落脚处,即合同本身人手,确立合同备案审查制,规范演艺经纪合同,促进合同的公平性,从源头缓解双方矛盾,减少合同纠纷.我国现行的《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备案只是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备案,并不涉及演艺经纪合同的备案审查,所以确定合同备案审查制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纠纷论文参考资料:

合同管理论文

结论:我国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立法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合同纠纷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同纠纷可以报警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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