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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定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夫妻债务推定规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推定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2

《论我国夫妻债务推定规则》:本论文可用于推定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推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婚姻虽然将男女组合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但是对外活动中仍然多以个人的身份进行,尤其是在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共同债务推定论,更是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的质疑.有鉴于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设日常家事*制度并以此作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标准,在此范围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越此范围设立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因为日常家事的范围并不特定,为了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还应当强调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因而导致的债权实现的障碍由债权人承担.

关键词:夫妻债务;共同债务推定论;日常家事*权;债权人注意义务

作者简介:曲超彦,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法学研究;裴桦,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FX09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90-07

夫债者,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1](P55).在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2](P10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凡能够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须共同偿还,而个人债务仅由举债的一方承担,未举债的一方无清偿义务.是故,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厘清二者之间的界线,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益人利益的作用.

一、我国夫妻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了我国夫妻债务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适用过程中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第24条增加了两种除外情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学者们对我国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进行了归纳,认为离婚时确认债务性质的规则为三原则:债务目的推定论、合意推定论及利益分享推定论,得出该结论的法律分别来源于《婚姻法》第41条、《意见》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此三原则并列连结,共同应用于债务性质的判断.[3]其中,第24条确立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实践中判断夫妻债务性质最常用的原则,同时也是遭受质疑最多的原则.

(二)夫妻债务推定规则的弊端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要求除满足但书中及《补充规定》中的情形外按共同债务处理,其最初立法背景是为了应对夫妻逃避债务而假离婚假分居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4]然而,其一出台就遭到了众多学者的诟病.如果未具名举债方无法证明该债务的个人性、虚假性或违法性,法院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條认定此债务为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方可以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第41条认定此债务在夫妻内部为个人债务.然而,区分内外关系而设立不同的债务认定标准缺乏科学性,严重损害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我们所说区分内外债务的情形是指债务的负担上而非债务性质认定上.“在认定夫妻债务的事实和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上内外都是一致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标准.”[5](P318)另外,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对债权相对性原理的突破缺乏法理基础.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而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法律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取舍的方法,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这一切都须构建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抛开夫妻身份关系,此债权债务关系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法学家和哲学家们追求的信条,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使得人们愿意跟随它的引导理性地行事并且震慑于其权威.况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社会民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相当的水平且互相制约的前提下方可实现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这个相当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很多,但是公平正义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却不令人满意.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婚姻法》第41条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准确地道明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既然夫妻,或称“家”,并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之所以还能对其单方对外负债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法理基础并非源于夫妻之间祸福相依、荣辱与共的道德形象,而是基于债务具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本质.夫妻单方对外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决定了其共同债务属性,而婚后所得共同制也为其提供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外负担债务之收益亦由夫妻共同享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此收益所对应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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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我国夫妻债务推定规则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推定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推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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