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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规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合理规制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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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盘查、留置、拘留等权行使方式均系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短暂限制,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可以被纳入暂时性人身限制权这一集合概念中.文章提出适用于这一类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则,解决其适用时的协调问题,以保证此类权力的行使被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发挥其应有之功效,又不至于出现权力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

关键词:;暂时性;人身限制;自由

作者简介:郑曦,男,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4-0091-09

一、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概念和体系

(一)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概念和意义

暂时性人身限制权是指在案件尚未发生时、或突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发生后极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后,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采取暂时性人身自由限制的权力.例如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此即涉及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行使.

许多案件,尤其是侵害人身的案件和某些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例如斗殴、寻衅滋事、毒品交易案件,其发案具有突然性,且此类案件的调查或侦查对时限的要求极高.赋予暂时性人身限制权,至少可能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防止证据的消湮.证据的消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证据的自行消灭,另一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故意主动地毁灭证据.某些证据可能随着时间而迅速湮灭,例如因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血液内的酒精可能很快随着人体的新陈代谢而被人体吸收和分解.此外违法犯罪嫌疑人亦有毁灭证据之本能,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有理由相信嫌疑人正在毁灭证据,倘若不对其进行暂时性的紧急限制,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可逆转的.因而在可能发生证据的自行消灭或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暂时限制人身从而固定证据实属必要.

第二,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在一些案件中,倘若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很可能使得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和空间,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后果,甚至可能造成警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在美国那样的泛滥的国家,在执法中可能遭遇极大的危险,其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往往可能携带,一旦处置不善则可能造成重大的伤亡后果;即使在械受到严格控制的中国,的职业风险(尤其是其处置涉及暴力型违法犯罪的治安或刑事案件时的风险)仍然是巨大的.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危险之人采取暂时性人身限制措施,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从这个角度看,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权在保护他人尤其是正在履行职责的的人身安全方面不但必要,甚至事关生死.

第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自残、自杀.以逃跑的方式逃避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几乎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某种本能,一旦存在嫌疑人逃跑的风险而不对其加以限制,不但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受阻,甚至可能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由于面对国家可能对其施予的法律制裁,出于恐惧或其他原因,违法犯罪嫌疑人亦可能采取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采取先行拘留1;德国则允许在某人现行时被发觉或被追捕,若有逃跑嫌疑,任何人都有权在无法官令状的情况下将其暂时逮捕2;日本亦允许对于“受到喝问,欲行逃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1](P62)可见在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或自残、自杀之危险的情况下,允许对其进行暂时性的人身限制,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二)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构成要件

提出暂时性人身限制权这一集合概念,主要目的在于探寻这一集合内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力在授权和制约上的共同要求.由于法律并无对于“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明确定义,为避免语义混淆和模糊,本文借用法律的对人、对事、时间、空间效力的四分方法,对所指称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权做以下几方面的限定.

第一,对人:针对特定对象.本文所指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权限于对特定对象进行限制的权力,而不得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事实上,针对特定对象要求行使人身限制权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标准方面的要求,如“初步怀疑”、“合理怀疑”、“合理根据”.据此,某些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检查措施,例如路检和国境检查,就被排除于本文所指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权范围之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路检和国境检查取得了一定的证据,确定了特定的对象,则进一步的措施有可能构成暂时性人身限制.

第二,对事:仅限于对狭义人身自由的限制.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具体包括积极作为的身体活动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身体活动自由.[2](P11)前者指人不受限制地去往任何地点的自由,后者指人不受限制地停留于任何地点的自由.而对此种自由的限制即构成本文所指称的“人身限制”.据此,对财物的搜查和扣押、对精神的强制均不构成暂时性人身限制.

第三,时间:限制人身的时间短暂.我国法律对“暂时”并无定义,但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如法国关于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至120小时的规定[3](P233)可以作为参考.据此,盘查留置12至24小时的限制无疑属于“暂时”,一般情况下三日内需提请检察院批捕的刑事“先行拘留”也应属于暂时限制人身自由.3时间方面的暂时性要求是与此类权力的“预防性”特征相联系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权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一旦此种情形丧失,即应变更或停止.

第四,空间:一般要求在案发现场当场行使此种权力.由于暂时性人身限制权是在案件尚未发生时、或突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发生后极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采取暂时性人身自由限制的权力,因此通常要求在现场行使.但是一旦出现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等特殊情形,亦允许其突破此种空间限制.

合理规制论文参考资料:

合理用药论文

结论: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合理规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理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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