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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论文范文资料 与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和经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历史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6

《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和经验》:本文关于历史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结合实地考察和文献查阅,对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概述,从保护技术、法律条例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分析了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归纳了德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安排的特点及保护模式,以此为中国的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三点思路,分别是:一、政府方面能够更加关注保护问题,并在相关制度上做出调整,社会和团体更多地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建筑保护的模式.三、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关键词:德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模式

Abstract: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literature review, this article tried to summarize the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of Germany.And find the system arrangement of Germa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by analyzing its protection technolog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so on. The summariz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system arrangement may help the China"s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in three points.First,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historical protection and make suitable adjustments in related system.Second, make the protection model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situation.third, improve the public awareness and participation.

Key words:Germany ; historical building ; protection ; system ; model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0-78(5)

引言

近现代以来,德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一直有着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其在社会政策指导下,以政府、工会、雇主协会为利益主体,通过法律约束,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形式的保护起到了有力的制度保护.而我国当前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在大力开发和建设的同时,对于国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仍存在诸多缺陷,德国作为欧洲历史文物古迹保存最为良好的国家之一,在其保护工作上已经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验,可以为国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事业带来新理念和新思路.

1 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发展

国际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和成熟的过程.1931年的《雅典宪章》是国际上其它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宪章和地方性法令的基础.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标志着对文化遗产历史价值认识的新高度,保护范围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建筑及其存在的环境的范围.随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主要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产理事会”、“罗马国际文物保护研究中心”等,又进一步提出和强调了对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护.它将保护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设计的真实性、材料的真实性、工艺的真实性和地点的真实性[1].

在德国,有超过100万处历史性纪念物、复合式建筑群和历史城市中心,迄今已经有40个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中.这不仅是德国历史上优秀文化和自然遗存的展现,也说明了其在近代对于历史遗存保护的重视.尽管如此,在二战结束至全球石油危机(1945—1973年)的这段时间内,德国境内的历史建筑遗产也曾受到过严重的破坏.直到1975年,由欧洲理事会发起的“欧洲建筑遗产年”为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带来了转机,同年十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欧洲建筑遗产大会”上,《建筑遗产欧洲宪章》被正式宣布[2].德国由此开始采取措施,发布《关于联邦法规中应顾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于1980年6月起生效,其中涉及对现存各类联邦层级法典的修改,在政策保护的同时,让公众认识到在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的历史性纪念物、古建筑群和历史地区所承载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意义.

伴随着德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城市范围内出现了大面积的新建筑,压迫着历史建筑的存在空间,新的城市和乡村整体规划也将更多的用地投入给交通、工业建筑和新的居民住宅,经济的增长使做到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快速扩大,在缺乏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视的情况下,很多历史遗存被毁坏.以德国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在1989年的统计为例,州内的房屋建筑的修复状况为:4%处在良好状态下,17%具有较小程度的损伤,43%破损程度严重,36%处在不可使用的状态下.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重新统一以后,随着东德由于多年的忽视而造成历史建筑亟待修复的境况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德国十六州分别制定相应的文物法,并针对加入的UNESCO《1970年公约》制定了《禁止德国文化遗产外移保护法》.文物法对文物范围做出规定:由人类创造的,有历史价值或者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城市建设景观价值的,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实物、建筑(工具、器皿等),属于文物.这四项中只要有一项相符合,即可认定为文物并受政府保护.其中主要的类别有:建筑类、园林类(花园、园林、墓地)、地下文物类(分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等.德国将历史建筑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的同时强调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力求尽可能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利用方式不作过多干预,尽可能方便所有权人的使用.

历史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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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和经验为适合历史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历史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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