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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犯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性犯罪和性骚扰,如何才能防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性犯罪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15

《性犯罪和性骚扰,如何才能防范》:本论文为您写性犯罪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有一类违法、犯罪行为格外引人注目,在世界范围内都屡屡成为热点,那就是性犯罪和性骚扰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社会过去就不存在性骚扰甚至性犯罪.恰恰相反,在各国的历史中都不缺乏这类记载,甚至在各种神话故事中也能看到它们的痕迹.下图:2018年4月18日,日本财务省事务次官福田淳一因深陷性骚扰丑闻辞职.4月20日,日本无党派人士现身财政部举标语向性骚扰说不.

不消说,性侵当然是犯罪,性骚扰也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两者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本质上都是对他人的人身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在这一点上,相信人类社会早已有了共识.真正值得讨论,或者说令人关注的,是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个问题,恐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现代版的“红字”

一种观点,是对那些曾经有过性犯罪历史的人加以特别标识,让周围的人对其多留个心眼,减少再被其侵害的可能.

在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里,对于通奸者的惩罚,就是强制其在衣襟上绣上一个大写的红色字母“A”,作为一种耻辱的标识,也让其他人一眼就能知道此人所犯下的罪行,从而避免所谓的“堕落”.今天,在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早已不再把通奸视为犯罪,但这种对性犯罪者持续标识的做法,却还是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的,那就是颇有争议的“性犯罪前科公示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2003年,北卡州少女德路·索丁(Dru Sjodin)被人性侵后杀害.凶手落网后,警方发现此人有抢劫、性侵的犯罪前科,坐牢23年,才放出来不久,就又作奸犯科了.随后,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并直接促使了《德路·索丁性侵害罪犯公开登记法案》的诞生.该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者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出狱后,都必须在其居住地向警方登记备案;而这类前科人员的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看到.也就是说,此人的同事、邻居、顾客,都可能会清楚地知道他有这么一段不堪回首的过去,能够对其保持足够的戒心,因而减少被此人再次侵害的可能性.而对于一些特定的职业、岗位,比如幼儿园教师、游乐场工作人员、少儿体育运动的教练等等,考虑到经常有和孩子接触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让他们从事.

这种做法,当然是有合理之处,毕竟累犯、惯犯在各国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性犯罪前科者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能当然地延伸为“一次做贼,一生是贼”,无论是从犯罪学还是心理学上,都不支持这个结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谁也无法预测其今后漫长岁月里的行为.

这种前科登记制度,让这些性犯罪前科人员在就业和生活上处处碰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归正.又可能让其滋生对社会的仇恨,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同时,这种前科登记制度,还会给这些前科人员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一个人犯了罪,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而在刑法执行完毕、准许出狱之后,这个人当然也有权利重返社会生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浪子回头”.然而,一旦此人被登记为“性犯罪前科人员”,周围的人会如何看待他,就不是法律能够控制的了.实际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确保自己的公司里不出麻烦,这的确是人之常情,因而产生的拒绝和躲避也很符合逻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性犯罪前科人员就很容易变成了一个个孤岛,在就业和生活上处处碰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归正.相应地,这种“我被社会抛弃了”的感觉,又可能让其滋生对社会的仇恨,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最近,我国东南某地开始试点进行同类登记制度,也遭来一些批评的声音.

釜底抽薪?

和此相对的,还有一种更激进的措施:对严重性犯罪者实施强制性的激素治疗,也就是通常说的“化学阉割”.

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通过降低其体内的雄性激素的水平,从而生理性地降低他的性冲动,消除他去犯罪的,令其危险性降低,减少再次性犯罪的概率.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激素治疗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如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爱沙尼亚、印尼,以及美国的乔治亚州、蒙大拿州和艾奥瓦州等等,但仅限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性犯罪人(如性侵儿童、因性侵而多次被判刑等);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其视为可选项,允许特定罪名的罪犯通过自愿接受激素治疗来换取减刑或假释,比如英国、以色列、阿根廷等.还有一些国家,近年来也在跃跃欲试,比如印度在“公交车性侵案”之后,就有对性犯罪者实施激素治疗的呼声.

单从操作上说,激素治疗门槛很低,无非就是由医生给性犯罪者定期注射一针雌激素或者抗雄激素,成本也就是数百元人民币左右.而副作用方面,主要会有变胖、骨密度降低、第二性征混乱(胡须减少、乳腺隆起)等等,也可能有极少数人因而诱发心血管疾病,大体上说还是很安全的.

然而,这种做法引发的争议,比性前科登记制度更大.有些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肉刑,而肉刑是不被文明社会的法律所认可的:激素治疗虽然不像“重打二十大板”“鞭笞10下”这么血沫横飞,却实实在在地损伤了人体的正常机能,给其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比如,尽管某人进行了性犯罪,但在刑满或假释之后,他当然也有权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其中就包括了實施合法性行为的权利.有反对者曾经戏称,激素治疗的针是打在性犯罪者身上,却顺道剥夺了其配偶的正当权益,实在是无辜者跟着倒霉.

在历史上,激素治疗曾被用来“治疗”同性恋(当然,我们都知道,同性行为并非一种疾病),而其中最著名的受害者就是计算机科学的先驱者阿伦·图灵.在出现了喉结变小而胸部增大、嗓音变化的尴尬之后,图灵选择了以死抗争,为激素治疗的正当性画下了一个凝重的红×,警示后人不要轻易将身体上的改变纳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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