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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公务员*规范的立法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伦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3

《公务员*规范的立法和完善》: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法治环境下行政机关约束和控制所属公务员的重要手段,也是内部行政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中,*规范作为对公务员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等进行规定的制度条款,具有鲜明的统领性和导向性作用.构建*规范的必要性在于,其是公务员职业*的制度体现,能为公务员树立明确的行政价值观,并能借助制度文本强化*约束力.公务员*规范的构成主要包括道德品质、执法原则和廉政要求等,尽管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已将其纳入到立法中来,但在条款设置的严谨性和可行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规范;道德品质;执法原则;廉政要求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107-07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等现象.其中对于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及执法监督等各项内容,不能单纯地依靠《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全国性法律,而更应借助距离公务员更近、规定更为细致的行为规范来具体实现.一般而言,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并实施的、仅对该行政主体所属公务员及其下级机关所属公务员发生效力,通过道德性约束和规定性约束规范公务员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的规范性文本.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主要由*规范、业务规范、奖惩规范、考核规范和投诉规范五部分构成,其中*规范指的是对公务员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执法原则和廉政要求等进行规定的制度条款,或者说,是行为规范中除程序性、评价性和责任性等规则性内容之外的、具有较高目的性和原则性的条款.由于*规范在公务员行为规范中所占比重较高,并在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统领性和导向性作用.因此,本文将对*规范的必要性和主要构成事项进行考察和论述.

一、构建公务员*规范的必要性

1作为公务员职业*的制度体现.作为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规范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其自身性质上,即*规范包含了作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者和服务者的公务员这一职业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律令,而这些职业*/道德律令有必要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明确并得到执行.

从自身性质来说,公务员的职业*应当通过制度规范体现出来.这是因为,(1)公务员的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具有特殊性,如涂尔干所言,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而不同的职业*不仅各自有别,有时甚至截然对立.比如,从某种意义上说,牧师和士兵的义务完全不同;有时候,医生有说谎的义务,不能告知真相,而其他职业的人却可能有一种相反的义务.[1]7公务员职业也同样如此,其“服务于相对人权益的增进”这一*义务就与私人企业员工迥然有别.鉴于公务员职业有着自身独特的*体系,为其专门制定规范就是必要的.(2)制度化的职业*有助于公务员职业群体的良性发展.这一点在与国家存在直接关系的职业群体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如军人、教师、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和公务员等.一方面,由于这些职业要么直接代表国家、执行国家发布的命令,要么其工作对象是较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因此其*规范不仅应当具有正当性和统一性,而且应当具有较强的约束性——一旦有人在工作中非道德地行事,就有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损害受众的权益.另一方面,上述群体亦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职业*来维系其凝聚力和身份认同感——*规范对于公务员的职业特殊性和专有的道德律令起到了宣示作用,能够通过公开的文本使公务员认识到其负有“服务相对人”等与其他职业不同的*义务,并且认识到其与负有同种义务的人属于同一个群体,具有同一种身份,而作为其中一员,则有义务促进该群体的良性发展,或者至少不能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害整个职业群体的形象.

2为公务员树立明确的行政价值观.彼得斯教授曾言,“制度成员不是被正式的、成文的规则所引导,而是被组织规定的价值所影响”,“制度成员中应该有某种共享的价值和意义.”[2]因此,*规范必要性的另一项重要表现在于其自身的功能,即其能够为公务员树立良好的行政价值观.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在现代国家的行政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尽管在韦伯所构想的官僚组织/科层机构中,被比喻为“小螺丝钉”的公务员是去人性化的,没有也不应该考虑其人格、情感、心理、心智甚至生理的特异性,而应将其标准化以适应被指派的工作职位;行政机关应当围绕着职位和职权,而非人在运作.[3]但事实上,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机器般的附属物,绝对的机械化执法(即纯粹地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命令)是不可能实现的:公务员的个人情感和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经常会融入其对相对人的处理决定中,而公务员在面对相对人时的服务态度和公平程度等也是命令、规则、细则所难以完全规制的.比如,在面对同一个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相对人时,执法人员的立场是“严惩违规者”还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可能会使处罚决定的幅度存在较大差异.这就意味着,在机械化执法不管是否可欲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人们应当对行政*的重要性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对应到执法实践中就是通过宣传和培训等途径让公务员接受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就如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所言:“政府应努力教育行政管理者向公民负责,使行政管理者更加明确地意识到,服务于公众是他们根本的天职.”[4]

同时,*规范还具有明确性特征,即制度文本能够将某些具有模糊性甚至是轻微争议性的*要求阐释清楚,使公务员能够准确地把握这些要求并加以遵从.尽管有学者认为,对于*规范而言,明确化、详细化是不可欲的,*规范应当“以普遍原则而非详细规则的形式来表述”,应当属于“摩西十诫”而非“尤士丁尼法典”的类型,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务员会“警觉地遵守他们的职业标准”,另一方面则是防止“道德法律化”的危险,即,“如果采用详细的规则,不仅会导致令人生厌的僵化状态,还会减损文官的责任感,诱使他们根据行为的后果来思考问题.”[5]8788然而,我们主张*规范明确化的原因却在另一层面,即有些时候“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并不是显而易见或不言自明的,如果没有制度文本的详细解说,公务员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或者符合所在机关要求的选择.比如,按照艾赅博(Guy B Adams)的阐释,行政过程中的非道德行为(Administrative Evil)并不总是有意识地实施的,或者说,行为人往往并没有意识到其职务行为中的道德倾向,只有当事件发生之后,通过上级领导或社会公众的评判,才对其行为性质有了清楚的了解.为避免这一情况,不仅需要在开展行政活动的同时提高公务员“对*与道德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附带关注”,向其“灌注一种能够识别非道德行为伪装并拒绝与之同谋的社会与政治意识”,[6]而且需要通过制度文本对行政*中的“道德-非道德”进行确认.

伦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公务员*规范的立法和完善为关于*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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