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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贝马斯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律方法认识基础哈贝马斯理性重构下分析观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哈贝马斯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1

《法律方法认识基础哈贝马斯理性重构下分析观点》:本论文为您写哈贝马斯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法律方法论的存在依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认识基础”,同时法律方法的具体实践,也凭借其认识基础进而重构并回答法律方法所具有的“先决问题”.透过哈贝马斯“理性重构”下的分析观点,融合“语言学”和“哲学认识论”的主题,法律方法的工具性成为有待重构的方法议题;哈贝马斯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特定的“理性重构准则”,并结合法律方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呈现为若干认识论上的主题,成为分析方法论的“方法”,为思考法律方法论的认识基础提供了理论上的参照可能.

【关键词】 法律方法;认识论;实践理性;理性重构

一、前言:法律方法的认识基础

从一个最为基础的角度来讨论“法学”的概念意涵,尤其在“理论研究”的方面,其中概念的探讨重点,即在于“界定法律理论”,以及“形成法律研究领域”两个方面.同时,法律理论研究的工作重点,特别是针对后者而言,又可进一步分为四种类型:分析法律、法学方法论、法律学说的知识论和方法论,以及针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1]

这四种研究领域的形式区分,从“分析法律”到最终“针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尤其是针对法学知识的“概念意涵”而言,象征着法律知识形成的思维层面上的“认识”和应用层面上的“方法”,方法和认识之间,始终是对应的关联主题.其中,关于“方法论”在整体法律知识的定位,参照拉伦茨(K.Larenz)的见解:“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认识手段之反省”.[2]对此,方法论的构成体现了针对于“法”的认识,同时也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对方法论自身的认识基础,法律方法的实践过程,也是针对法律方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反思.因此,法律的“方法論”,可以看作是一种“面向特定问题”且“特定”的“知识论观点(epistemological perspectives)”.换言之,法律方法论作为面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工具性依赖于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如同拧上螺丝需要找到合适、对应形状的螺丝起子,选择何种螺丝起子,其中存在的认识基础,或者说选择起子的理性依据,便是以认识螺丝的性质为“前提”.于是探讨“法律方法的认识基础”,势必要从问题认识背景及其关联逻辑来加以分析,由于问题的认识和问题解决方法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探讨法律方法论的认识基础,同样也是针对方法论所涉及“知识论背景基础框架(epistemological back ground frame)”的分析历程.[3]

进一步讨论法律方法论的“知识论背景”,或者说实践理性开展而形成的“思维框架”,我们可以从两条思路分别展开.对照考夫曼的观点:“法律适用(Rechtsanwendung)”和“法律发现(Rechtsfindung)”,[4]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法律方法论上的思维类型.前者“法律适用”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法律的适用,或者说藉由法律条文作为认识基础,考量其中适用环节的各种要件和环境限定而做出的法律价值判断;而后者“法律发现”的过程,则是基于法律评价的目的性指引,在法律适用力所未及的情况下,藉由逻辑推论程序,形成面向问题的方法“理解”过程.[5]这两种分类形式看似抽象,但对于现实生活中而言,则十分具有必要性.“法律适用”代表着法律规范的直接作用,涵摄事实于已形成的实在法规范中,并以此做出评价;而“法律发现”的过程,并无可靠的实体法规范作为基础,需要透过法律方法进行思维上的加工,使得法律条文被扩大原有的适用范围,最终形成方法论上的推论结果,进而形成问题本身对法规范的“前理解”,使得法律条文藉此被解释,从而在考量问题的立场上,试图将论据赋予合法性,同时也针对问题解答给予合理的可接受性.

这样方法论的思维分类,体现了所谓“法律认知观点(legal epistemic viewpoint)”的形成.[6]这种认知观点,同时也诉说着一种“理由赋予”的思维形态,强调具体的法律方法是如何带有特定的“赋予理由的实践(law is a reason-giving practice)”[7]性质.此过程如恩吉施所言:“一切法律适用的最后基础,必须是我们对法律秩序立于其上的这些价值的沉思”.[8]法律方法的使用本身就是一个如何理解、消化问题,并具体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的理性思维.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其中带有的理性思维成分,如何分析、解释或回答问题,以上种种,均呈现为方法论选择或形成过程中的“先决”的问题要素,其中问题理解的关键,便是在认知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体现了问题对应的内容,同时也指明了问题处理和实践的标准手段.[9]

具体关注“先决问题”到“问题解决方案”形成的思维过程,哈贝马斯认为:此过程中所蕴含的认识意义,在于“反思知识(Reflexionswissen)形成生产知识(Produktionswissen)的转变过程”.[10]这个过程,对于法律方法的“先决问题”而言,在于当确切地认识问题及其涵盖的“知识”范围后,再基于这种认识,进而思考如何利用问题本身所对应的知识性质,以及和问题具有特定关联的其他知识,最终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从务实的角度来思考法律方法“先决问题”的构成,所谓“方法的圆融统一是以对立(方法)的认识为前提”.[11]因此,面对方法论的先决问题,或者说分析方法论的“方法”所在,需要透过问题认识和方法论的认识,两者相互结合为基础;问题思维始终伴随着方法思维,如何有针对性的对应问题,用以取得问题的分析解释方法,便是一种“理性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方法的先决问题:理性重构

透过前一小节的讨论,面对法律方法开展的“先决问题”,其中存在的理性要素,除了如何认识法律并使用的知识技能外,藉由这种知识技能并选择“合适”的分析、解释方法,于是,这种方法选择层面上的“理性基础”,往往依赖于实际操作“方法者”的“理性判断”.从理论的角度再进行说明,法律方法的实践,尤其是思维过程所形成的评价结果,表明为“(基于法律)问题是在何处以及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寻求必须的评价,并获得理性的证立”.[12]因此,面对法律思维中的“理性成分”并挖掘方法论的“理性基础”,以及方法论实践中存在的“理性重构”过程;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理性基础为何需要重构?这种方法论思维过程中的理性成分,所谓“重构”究竟是表明为一种“思维活动方式”?亦或一种“基础的方法态度”?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哈贝马斯的有关的“认识理论(Epistemology)”进行解读.

哈贝马斯论文参考资料:

马哲论文

俄狄浦斯王论文

小福尔摩斯杂志

结论:法律方法认识基础哈贝马斯理性重构下分析观点为适合哈贝马斯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哈贝马斯的主要观点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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