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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套论文范文资料 与不做股权代持白手套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手套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6

《不做股权代持白手套》:该文是关于手套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显名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

2015年8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上百生命陨灭.瑞海公司2012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李亮、舒铮,法定代表人是李亮.2015年1月,公司进行增资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在调查追责过程中,公司两名大股东李亮、舒铮均称自己是代他人持股.据报道,背后的隐名股东分别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前者曾任中化天津滨海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后者是天津港*局原局长董培军之子.惊天爆炸将瑞海公司的“神秘控制人”*,股权代持的诸多问题随之曝露.

这引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该如何有效遏制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包括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不违法,代持有效

股权代持源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考量,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显名股东”.

股东资格的确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法院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式: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以股权代持协议为准;涉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这里所称的“一定条件”包括两点:其一,股权代持协议合法,即不会违背合同的正当性目的;其二,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欲变更股东并获得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上的股东资格记载的,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进行了认可,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显然,这个司法解释支持代持协议效力,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代持协议即为有效.据此,代持协议的效力可分为两类.

其一,无效.投资人隐名出资的原因不一而足,有些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现实中一些公务员采取了股权代持.证券业同样如此.国信证券的前投行人员戴丽君、刘兴华在保荐天润曲轴的IPO项目时,合计出资1260万元入股,并*代持.天润曲轴上市后,两人通过套现股票,获得上亿元的收益.事发后,证监会对他们做出了没收相关投资收益,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的处罚.这类股权代持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二,有效.一些股权代持不是出于规避法律法规之目的,如投资人条件不符合合作方的要求,以符合要求之人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投资;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变更登记,导致实际出资人与登记部门的信息不一致;纯粹因投资人不愿抛头露面彰显财富以求平安.此类情形下,隐名的原因并不违法,其效力受法律保护.2015年10月14日,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任武贤为其他81人代持控股股东亚宝投资股权的原因,主要系部分管理人员代持股份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股权代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已对外披露.这是有效的代持.

隐名显名均藏风险

不过,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均面临一定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风险,首先是股东身份确认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对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采取实质说,但实际出资人若要确认股东地位,仅凭一纸股权代持协议书远远不够,还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其次,股东权益履行受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明确了对实际投资人投资权益的保护,但实际投资人股东权益的履行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显名股东来执行.隐名股东通过向显名股东发布指令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此时便存在权利受到侵害的道德风险,如显名股东可能擅自将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等.隐名股东还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保全或执行代持股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

显名股东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若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或存在其他出资瑕疵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出资瑕疵补充责任.另一方面,若实际出资人通过委托等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运作,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在追责过程中,显名股东往往是站在风口浪尖、最先被口诛笔伐的事主.此次天津爆炸案中,两位显名股东声称自己“没有开过一次会,签过一个字,拿过一分钱”,公司实际控制在幕后的“股东”手里,但作为登记在册的股东,相关责难他们在所难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孟庆偿.深交所2015年8月公开谴责孟凯、孟庆偿——据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创始人兼董事长孟凯、孟庆偿分别直接持有5539万股、661万股.公司2015年6月披露,这661万股实际上为孟庆偿代孟凯持有,双方仅以口头方式约定代持事宜,并未签署股份代持相关协议.意即,理论上这661万股可以被孟庆偿随意处置,事情*后孟庆偿声誉受损,同时两人之间股份纠纷的风险很大.

做好防范远离险境

为有效控制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做好防范工作无疑至关重要.

最重要的是,显名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

完善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明确显名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要求,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必须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按照其意愿*.必要时还可将某些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实际出资人.在协议中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增加违约成本.隐名股东保证其不具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显名股东应保证其不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可*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股份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既能保证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处分代持股份,也能够保证在出现法院保全、执行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实际出资人作为质押权人能够获得优先受偿权.

股权代持双方可选择性地披露代持情况,可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也可就代持单独出具认可文件,这一做法既可在完成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过半数同意”上起辅助作用,也可避免其他股东善意受让代持股权而使实际出资人受到损失.

此外,为避免出现诉讼阶段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除股权代持协议,各方应注意保留和收集与股权代持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出资支付凭证、获取投资收益的凭证等.

手套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不做股权代持白手套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套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女冬手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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