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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理念、制度和技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理念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0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理念、制度和技术》:本论文为您写理念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刑事庭审形式化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改变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努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乃至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本质是以公正审判取代不公正的审判,因而需要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以制度变革为保障,而不仅仅是庭审技术的完善.只有以公正司法的理念为指导,以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为条件,以具体展示公正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支撑,协同推进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技术改良,才能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质化;理念;制度;技术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9

一、引言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到1996年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平起平坐、各管一段”的基本诉讼格局从未被打破过.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对传统“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反思,各地开始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图通过强化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淡化审判人员的查证责任,使审判过程趋于“实质化”.然而,由于司法体制的限制,加之刑事审判总体上属于一种“政策实施型”的司法活动,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一种“过场”,仅仅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已,整个刑事审判呈现出明显的“形式化”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刑事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来看,具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并无独立审判的权力,陪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基本上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名目的批案制和“庭外定案制”.第二,从控辩审三方关系来看,控辩平等、法庭中立的局面从未出现过.由于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帮助或者由于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有限且常常受到限制,面对强大的公诉方,辩护方无力与之抗衡,法庭审判往往成为公诉方单方面立证的过程.加之各种因素的影响,审判法庭从来不曾排除过有罪预断,法官在法庭上随意打断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甚至无理驱逐辩护人出庭的现象随处可见.第三,从审判过程来看,由于证据规则、程序规则不健全,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制度得不到落实,公诉方举证上的书面证据中心主义、法庭质证上的形式主义、法官认证上的裁量纠问主义交织在一起[1],以至于法庭对一些控诉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不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做出裁判,导致一些重大案件频频出现错判,引起社会强烈不满.

基于防范冤假错案的现实需要,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无论是“以庭审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都意味着必须改变一直以来存在的庭审走过场、庭审形式化的局面,实现庭审实质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提出了“四个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刑事庭审实质化成为地方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而在一些法院看来,似乎庭审实质化就是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技术变革,重点在于细化庭前程序、组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增强庭审中的控辩对抗以及提倡当庭宣判,以期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标[2].然而,这样来理解庭审实质化显然过于片面,如果以这样的认识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很可能导致新一轮司法改革成为一场“政绩秀”.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审判中心改革意见》),其中既有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强调,也有对现有程序法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完善要求,如“建立健全符合证据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这些意见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保障条件予以落实,必将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着更加科学、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然而毋庸讳言,《审判中心改革意见》更多的是从防止冤假错案的角度强调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它对于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基本上采取了一种“技术性改革”路线,并未增加实质有效的制度性约束规范,甚至没有触及影响我国刑事庭审改革基本方向的司法理念问题.

我们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必须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而司法程序和證据规则的技术变革需要一定的制度变革予以保障.只有以公正司法的理念为指导,以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为条件,以具体展示公正审判的技术规则为支撑,协同推进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技术改良,才能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理念

理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理念、制度和技术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理念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安全理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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