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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债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8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债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在国家积极推进去产能任务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被赋予了改革推进器的重要使命.本文选取破产案件中其中涉及当事人利益较多、群体较广的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理论、实践经验后提出,应综合考虑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兼具的两种法律属性,并探寻两种法律属性的立法目的,才能合理还原法律规定的原有之意.

关键词 破产程序 保证债权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梁超毅,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84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款明确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利息仅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但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未对保证债权如何适用该条款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说明.具体而言,对于设有保证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保证人是否因债务人破产而无需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对此,司法实践及学界产生不同的观点,笔者将其观点及主要理由归纳如下.

(一)保证人无需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

1.保证有从属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范围,而且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法律规定破产债权利息仅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应相应截止.该观点得到较多法院判决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引用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该观点系保证从属性的衍伸,引用相应法条为据,认为债务人若以法律规定破产债权利息计算截至破产受理之日为由进行抗辩,保证人具有同等抗辩权.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自行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不经债权申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而由连带保证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假设要求保证人承担破产受理之后的债务利息,那么保证人申报的债权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不相同.此时对保证人请求的利息不予支持,则保证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但予以支持,债权人则变相向债权人实现了所有债权.

(二)保证人应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

1.从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将《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保证合同,则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初衷就无法完全实现.且保证人承担破产程序期间的主债务利息,未超出保证人应有的风险预判.亦即保证人既然提供了担保,主债务人破产便是保证人需承担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持有相同观点的有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

2.从法律关系看,破产债权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其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目的在于便于破产清算.但对于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适用该规定,因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属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破产债权清算关系,应适用担保法而非破产法.

3.《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主债务的减少,亦不因此减轻保证人的责任.否则,债权人选择破产程序将造成部分利息损失,可能导致债权人选择直接向担保人进行追偿,而拒绝配合破产程序.

综上可知,针对两种观点均有相应判例及学术论文支持,论据亦均覆盖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实践影响三个方面,双方观点清晰,但却无法推翻对方的论据,以致司法实践存在长期分歧.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原因在于一方系站立在破产法角度进行分析,另一方系基于担保法理论进行推导,双方所处角度、立场不同,自然得出不同结论.而又因为对方出发点是基于法律,有法理及条文为据,因此雙方无法完全说服对方.

笔者认为,分析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必须同时考虑其兼具破产及担保两种法律属性,若仅考虑其中一面,结论未免有失偏颇.本文将基于此展开该问题的论述.

二、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兼具破产及担保两种法律属性,理论上称为复合型债权种类.这种特殊属性,使得该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应考虑到保证担保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亦应兼顾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评价该两种法律属性,可以从分析其各自属性的定义及立法目的入手.

(一)保证担保的定义及立法目的

对于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已作出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立法目的,亦与其他担保形式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作出了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保证担保的最基本立场,便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亦即借助保证人的力量,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的定义及立法目的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亦对破产作出了明确界定.破产的定义在第二条作出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的立法目的为:“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可见,破产的最基本立场,在于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时,利用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列明两种法律属性的定义及立法目的后,可以清楚的看到,保证担保乃至所有担保形式与破产在基本立场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这也是产生上文两种观点的主要原因.即保证担保系为保障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置,而破产程序是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分析至此,我们似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所兼具的两种法律属性存在根本冲突.下文将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债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关于债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债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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