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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起于兵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起于兵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起于兵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9

《刑起于兵》:这篇刑起于兵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本文在梳理中华法系及其特点的基础上,从理论角度对私有制、战争、军事法及法律这些概念的产生及联系作了分析,又从制度上早期司法官员均属于军职和文字训诂学上“法”、“律”和“刑”的研究,得出中华法系起源于军事法的结论.

关键词 刑起于兵 大刑用甲兵 军事法

作者简介:杨将,南京政治学院学员15队,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4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自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我国军事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创立以来,经过一大批军事法学者的辛勤耕耘,军事法学发展迅速、成果丰富,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不足.特别是由于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使得军事法学和普通法学的各个学科之间存在隔膜,双方缺乏应有的沟通,更导致军事法学学科存在高水平的论文少,军地协同研究还不够,学术性专注少等问题①.

1815年,德国学者萨维尼创立《历史法学杂志》,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注重对历史上法律渊源进行发掘和阐述,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有着重要贡献.而正如 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该善于把握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而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国人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②.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对历史上军事法发展的研究和梳理至关重要.在阅读相关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中华法系的起源和战争、军事法有着密切联系,早在古代便有“刑起于兵”,“大刑用甲兵”等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军事法.

这一观点提出,有着理论、制度和文字训诂学方面的一些证据,在此阐述如下.

一、中华法系及其特点概述

中华法系这一概念,最早于1884年由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他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中根据法律的传统和相似性将世界法律分为五大法族,即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和罗马法族③.

1930年杨鸿烈出版《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又于1937年出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在国内开创了对中华法系的研究,认为中华法系作为中国民族固有之产物,是一独立系统,具有相当的历史位置.

而对于中华法系的特点,相关学者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并有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例如,张晋藩在《中华法系特点再议》④一文中提出的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发育到的相互支撑,家族法的重要地位,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刘广安则在《中华法系特点的发展》⑤一文中指出,中华法系有着以礼为本、家族法、民间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等特点.赵长生在《浅谈中华法系的重刑轻民特点》⑥一文中提出,和其他法系相比较而言,中华法系贯穿着重刑轻民的特点.

而上述学者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多以唐代为典型样本,彼时中华法系已基本成熟,儒家的礼治、家族本位思想也已被法典化而改造了一些古代中国法的规定.如果将目光投放到秦汉甚至先秦中华法系的萌芽时代则不难发现,中华法系的起源和军事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方面在中华法系内部留下了诸多和战争和军事法相关的制度、文字的遗迹;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中华法系“重刑轻民”的特點.

二、中华法系起源于军事法之论证

(一)理论上之论证

中华法系起源于战争和军事法,在理论上并不是无稽之谈,而存在相当的合理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早期的原始氏族社会中,没有私产、阶级和国家,自然不需要法律等国家机器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 精神和初民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道德规范⑦.但在原始社会晚期,通过对龟甲、兽骨和钟鼎文字的研究可以发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制和阶级逐渐萌芽,氏族之间也常爆发战争以争夺财富、奴隶,战争则导致了军事法、刑罚的产生.

一方面,需要用军纪来约束本氏族的士兵,从而谋求战争的胜利.例如夏启讨伐有扈氏的《甘誓》中便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的言论,即带有一定军事法色彩,其目的则在于约束奖惩本氏族士兵以提高战斗力.另一方面,战争产生的俘虏、奴隶导致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一对概念的出现,统治者则需要用刑罚来镇压恐吓被统治阶级.再者,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发展,战争在某种意义上也被认为属于一种刑罚,即所谓“兵狱同制”,刑兼有军事镇压和刑罚制裁的双重含义,发源于军法.春秋时期鲁国臧文仲便有言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这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此外,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指出,古代氏族部落生活、共产社会,所有权制度尚未确立,婚姻又从习惯,所以民事的诉讼大概很少,都属于刑事诉讼⑧.由此可见,早期的以刑法为主的中华法系起源于军事法这一观点是有着一定的理论根据的.

(二)制度上的证据

制度上之证据主要表现为军政权力的掌管者同时掌握司法裁判的权力,可以直接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刑罚执行职能;即使在司法权和军政权分离后,司法裁判官职的称谓仍保留着军职的色彩.例如,古代掌握司法权的官员在上古为士师,在周为司寇,在秦为廷尉,这些都属于军职的名称.对此,章炳麟在《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一文中指出:“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分部其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等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士师,征之《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廷尉,比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⑨.

刑起于兵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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