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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披露监管论文范文资料 与IPO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监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息披露监管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6

《IPO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监管》:这篇信息披露监管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作了突破性的布局安排,提出建设现代资本市场体系,针对证券市场改革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继此,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11 月30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将逐步推进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3月12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也表示,注册制改革是党 国务院关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任务,是一定要搞的,同时,注册制改革也不可以单兵突进.需要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可见IPO注册制改革已渐行渐近,而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随着我国 IPO 注册制改革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善,才能支持注册制在我国的稳步实施.本文以美国法的IPO注册制的信息披露为借鉴,反思我国目前IPO审核及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IPO注册制信息披露监管提供建议.

一、IPO 注册制和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IPO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依法依规将和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公司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制成法律文本向证券发行审核机构申报,并通过报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等向社会公众披露.[1]其信息披露及申报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对注册文件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也不排除对重要事项的实质性审查.其主要职责是尽可能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作价值判断,评判其有无价值.

和核准制相区别,IPO 注册制的法理逻辑秉承的是特殊商事权利下的法定披露.证券发行作为一种特殊商事权利,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发行的权利普遍得到尊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IPO信息披露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欺诈等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发行人做出“败德行为”和投资者在交易中的逆向选择, 发行人尽可能少地披露信息甚至发行欺诈,直接后果是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 误导市场信息,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投资者信心,妨碍市场有序健康运行,造成市场失灵.?

二、美国法IPO注册制信息披露监管的特点

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IPO 旨在建立法定的IPO 信息披露及后续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为投资者自主判断企业投资价值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完整、及时的信息支持,并建立配套法规对IPO 欺诈行为进行包括行政、民事、司法等制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了解美国IPO 注册制的全貌至少需要了解三个面向: 其一,多元化的审核主体和分离的审核程序; 其二,嵌入实质审核的信息披露监管; 其三、一系列和注册制相配套的制度系统.

(一)注册制下的监管分权

1.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

1934年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SEC 组建成立,此后开始负责证券发行的注册审查工作.对于在境内进行IPO 的美国本土公司而言,如果既不符合1996 年《资本市场促进法》的联邦优先管辖范围,又不符合相关州的注册豁免规定,就要接受SEC审查后继续接受各州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

2.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分离

美国IPO 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的监管分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主体有别,即SEC 和州证券监管机关对注册文件的审查效力仅及于作出是否批准证券发行的决定,而此后的上市流通则由交易所对其流通价值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二是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侧重不同.证券发行审核的侧重在于审查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及程度,从而体现“形式重于实质”的审核特点; 而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具有一定的增值空间,故证券交易所要通过审查发行人的资质、财务数据、发行规模和盈利前景等要素来判断证券的交易价值,从而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特点.[2]

(二)嵌入实质审核的披露监管

1.联邦审查只审不否

SEC 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注册申请书后,先由公司融资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粗略的初步审查.对于存在太多问题的申请书则直接驳回,如果仅有少数问题则提出建议,其余的送审进入下一轮并向发行人出具“审查函”.第二轮审查是由资深律师、会计师及融资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2.部分州的实质管控

美国各州的证券发行注册分为通知注册型、协调注册型、审查注册型三种方式.在前两种注册方式下,发行人仅需将已向联邦提交的注册申请书在州证券监管机关进行备案或按其要求提交相应的补充注册文件后即可发行证券,监管机关不对拟发行的证券作价值判断.但在采取审查注册方式的州内发行证券,则存在更为严格的审核程序.

(三)美国IPO 注册制运行的制度环境

1.归位尽责的 机构

包括承销商、会计师及律师在内的各种 机构处于整个发行的最前端,熟知发行人的各种情况,容易发现隐藏的欺诈和风险.在诉讼风险和品牌维护的压力之下,他们更倾向于说服发行人放弃作假,虽然也有类似安然事件的 行为,但并不常见.

2.规范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中占绝对比重,新股发行之前的询价环节中机构投资者会促使发行人向市场释放更深层次的信息,同时机构投资者具备良好的投资理念和有效参和上市公司治理的机会,这些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IPO 审核及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单一,发行和上市监管合一

回顾我国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格局的演化脉络,可以看到两个十年间其经历了从“地方分权”向“ 集权”的重大转变.在监管竞争缺失的状态下,单一监管者既没有动力去回应监管对象的现实需求,也不能生成内置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自我纠正机制.最终不但背离了助推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统一竞争的初衷,而且还造成上市资源在地区之间分布失衡、两大交易所对首发上市监管进程影响式微的局面.

信息披露监管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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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IPO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监管为适合信息披露监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监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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