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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宅基地权流转制度改革法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宅基地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8

《宅基地权流转制度改革法律》:本文关于宅基地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持禁止态度.在各种客观原因下,我国实践正慢慢地转变之先的态度,理论界也对其上市流转持有不同看法.为促进城乡一体化,我国应当重新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法律

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上市流转的,但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往往以各种方式在流转,对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仅从禁止其流转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尚不能对其使用与流转进行有效地管理,以致非法流转宅基地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能够有效地降低或解决各种乱象,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认识出发,对其流转制度进行法律探讨.

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1.1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与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相关条文,本文总结出以下五点法律特征:

1.1.1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身份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的成员,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非集体成员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效性.本集体成员出卖自己的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后,将不会获得新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的成员通过流转的方式取得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后,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承认.

1.1.2 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

我国规定,宅基地理所应当是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肯定的是,城镇居民建造房屋与农村居民存在土地性质上的不同.当然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扩张,使得农村宅基地逐渐成为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也在随之变化.

1.1.3 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性与审批性

八十年代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于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慢慢地,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制度框架.原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基本由申请者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申请者不需要付出其他成本.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无偿的与需审批的.

1.1.4 宅基地使用权存续的相对无期性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期限,村民可长期使用宅基地.但是,这种期限也不是绝对无期的,使用权在存续过程中会与所有权发生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权需要让步于所有权.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征用时,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应由集体变更为国家.

1.1.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主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我国的立法态度也是“房随地走”的原则,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便现在以下2点:(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与继承等;(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象不得是城镇居民.

1.2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非常重要.其性质关乎农村村民行使各方面权利的利益.所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本文从以下两点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1.2.1 宅基地使用权是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

这种性质认定来自于我国《宪法》.这表明,我国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2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被立法者编入《物权法》用益物权,独立第十三章,共用四个条文.从条文中可以得知,宅基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其建造住宅与附属设施,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取得、行使和转让.在理论界,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承认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

在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受《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的调整.虽然条文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具体与明确.下文将从两种流转方式上介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1.1 买卖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但是并没有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实际问题,并将这些实际问题指向了《土地管理法》.上文已经论过,相关条文规定不能转让给非农业建设,对象也不能是城镇居民.从宅基地使用权的角度来讲,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

2.1.2 抵押

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因此,现行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是禁止的.

对于其流转制度,形式上法律法规散乱,效力层次也不协同;内容上,该制度虽被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又未绝对禁止.

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来看,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产生的争议主要发生在继受取得的领域.本文认为主要由以下问题引发:

2.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散见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的国家规定和部门规章中,可以说立法稀少,层次不一,无系统性,自身矛盾,由此造成了大量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争议.

2.2.2 流转的限制

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制度是产生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产生大量空房,而这些宅基地又难以收回,大量的宅基地因此浪费.

宅基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宅基地权流转制度改革法律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宅基地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宅基地补偿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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