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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村宅基地权流转和收回衔接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宅基地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8

《农村宅基地权流转和收回衔接法律问题》:此文是一篇宅基地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随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放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从现在开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配套制度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其中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相衔接的收回制度对于消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不良后果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主要存在低层次法律规范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缺位;对惩治非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的无力等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回;土地管理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民宅基地制度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更是引发了学界的热议.然而,学界的研究多集中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不该流转,如何流转的问题上,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措施却少有深入研究.对此,应当用哲学中发展观、矛盾观看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国家逐步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松绑”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存在种种矛盾进行深入分析,逐个击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阻碍,才能保障改革完善的顺利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收回衔接机制便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在我国,人们对于土地的情愫是久远而深沉的,“宅基地”这个词的产生本身也包含了人们对于土地文化的世代传承.在农村,宅基地不仅是保障住房条件的基本资产,更是人们“家乡”情结的承载体.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复杂纠葛.

一方面,城镇化需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为调节阀,缓解城镇化速度过快造成的种种的问题.我国目前处于城镇化发展中期,发展速度在加快,人口流动的主要方向是从农村流向城市.据统计,目前6.9亿城市常住人口中有2.3亿非城市户籍人口,再加上1.5亿新增农业转城市人口,未来共计有3.8亿农民将转为市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的农民工数量超过2亿,同时增长速度非常迅速,每年新增农民工人数高达1000万.然而,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忽然涌入的大量农村人口往往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当中去,尤其是日益高涨的房价使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望而却步,不得不成为“候乌”随着用工需要不断迁徙.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给这些在城市中倍感压力的农民工一个喘息之地,即使在城市中无法获得栖身之所,还有宅基地保障其“住有所居”,而不至于成为城市流民.

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宅基地除了给农民提供居住保障外,更具有福利及社会保障的属性,可以保障农村地区及农村人口的稳定.也真是因为这个原因,有学者强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否则极易出现资本驱逐人口的现象,而让原本就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权益更加脆弱.

另一方面,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了困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总体上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两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然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明令禁止的法律现状本身就存在着内部的矛盾.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这种物权应当是完整、独立的,与其他物权一样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转,是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的物权相比,受到了《物权法》之外诸多行政法规的捆绑,其权利属性已经不再完整和独立.此外,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却没有明文禁止宅基地上所建设房屋的转让,那么就会存在着房、地分离的矛盾,这显然也与《物权法》“房地一体”的原则相违背.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转让已经在农村现实生活中被突破.由于城市所拥有的较好的工作机会,较高的医疗、教育、文化、生活水平,许多农村人口远离家乡在城市里工作、学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率已经在下降,不少“空心村”的出现反映出国家对农民的强制性保护(即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没有充分达到其目的.相反,不少农民希望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盘活自己在家乡的这份带不走的“财产”,以换取能在城市中扎根的初始资金.此外,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转让,使得城、乡之间始终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城乡一体化的实现也因此增加了障碍.

对此,近年来我国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并不能实行.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中的动荡因素较多,在秩序和效益面前,还是应当以秩序为优先考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展开,现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矛盾还会日益加剧,给宅基地使用权“松绑”的挣扎力度也会越来越大.目前,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现象已经大量出现.在未来,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会“自下而上”的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从现在起设计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十分有必要,一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开也会水到渠成.其中,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衔接的回收机制在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让人的利益、维护农村宅基地分配公平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十分粗疏,亟待得到完善.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机制现状

(一)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梳理

目前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其制度结构如下图: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则其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回到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则明确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为(1)为乡(镇)村公共没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1)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增加了几种宅基地使用权回收的情形,例如“一户多宅”及闲置宅基地等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则针对宅基地使用仅收回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第4款规定如果宅基地连续两年闲置的,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脱节与矛盾 基于上述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是相对薄弱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得以开放,不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一方面不能很好地保障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制度的滥用,从而侵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受让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宅基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农村宅基地权流转和收回衔接法律问题为关于对写作宅基地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宅基地补偿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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