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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败公约论文范文资料 与联合国败公约的保留、声明和通知之述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联合国败公约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3

《联合国败公约的保留、声明和通知之述评》:本论文可用于联合国败公约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联合国败公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条约保留是国家对条约(公约)个别条款的排除或更改,不论采用怎样的名称.它涉及公约当事国权利义务关系的再次调整.对《联合国败公约》作出的国别声明体现在reservations(保留)、declarations(声明)和notifications(通知)的名称形态中.它们实际上可以区分为真正意义的声明与解释性声明.真正意义的保留又具体可以细分为典型意义的保留和非典型意义的保留.就保留而言,必涉及保留的程序合理性,保留的后果及对我国的影响等;就解释性声明而言,则会有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关键词:《联合国败公约》;《条约保留实践指南》;典型意义的保留;非典型意义的保留;解释性声明

作者简介:胡城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联合国败公约》 [1 ]于2003年通过,2005年生效,现有成员国180个(含欧盟)①,对该公约发出的声明(广义上的),依照联合国秘书长所保存的条约登记表所列明的名称,包括保留(reservations)、声明(declarations)、反对(objections)和通知(notifications)四种.公约通过以来,关于该公约各方面的研究已经是屡见不鲜,但是对该公约的保留等声明的研究却付之阙如.本文之构想来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理论方面来看.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条约保留实践指南》(下文简称《指南》) [2 ]是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保留制度的重大发展,虽然没有公约的地位,但却具有硬性的软能 [3 ].由于《指南》的语言背景及对所涉条约及其保留点到为止的描述,使得学者和官员对其新规则和新观点难求甚解,因此需要找一个具体公约作“麻雀”,以《指南》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其进行深度解剖,并最终达到探究保留规则和理论体系全貌的目的.《联合国败公约》的国别保留实践涉及到了《指南》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替代性保留、含糊笼统的保留和争端解决条款保留等.该公约还提出了《指南》没有论及的问题,如互惠保留、通知的法律地位等.因此,《联合国败公约》的保留实践可以为阐释和发展保留领域的最新成果——《条约保留实践指南》提供极好的实证样本.其次,从实践方面来看.該公约的国别保留实践与其他公约或条约的保留实践有很多共同的不规范的问题存在,比如国家对“保留”和“声明”不作明确区分;一般性保留的提出;没有任何理由说明的保留;含糊笼统的保留等.这些都需被指出纠正并归入正当的保留程序.

一、典型意义的保留

所谓典型意义的保留,即完全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条约保留实践指南》的“保留”定义②,不被《条约保留实践指南》所排斥的保留.《指南》定义基本是对《公约》定义的照搬,只是《公约》定义中“若干条款”在《指南》中特别解释为“特定条款” [2 ],更具可操作性.更具体而言,即所谓典型意义的保留是国家以单方面声明的形式发出的对条约特定规则或条款的排除或更改,其由三个要素构成:单方面声明、特定条款、更改或排除.

1. 40国对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

对该公约第66条第2款所作的保留的国家达到40个,其中包括我国在内③.第66条第2款的主要内容指涉成员国就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应当诉诸仲裁或可以诉诸国际法院.根据公约第66条第3款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就第66条第2款的内容进行保留,因此第66条第2款属于公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

就该保留的后果而言,可以分三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作出保留的40个国家之间如果出现就该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只可能采取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诉诸仲裁或诉讼.第二种情况,作出此种保留的成员国与没有作出此种保留的成员国之间出现此类争端.因为对该款的保留,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反对,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第5款的规定,12个月对保留不提出反对即构成接受,因此对《联合国败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的非保留国构成了此种意义上的“接受”.“接受”的后果是,对该接受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 [4 ].这就意味着非保留国与保留国碰到此类争端也采取对话或谈判的方式,而不是仲裁或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在40个作出争端解决保留的国家中,有5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5 ],是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排除了对多边公约引起的争端或对多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管辖,因此,在5个国家中,至少哥伦比亚、格鲁吉亚和巴拿马仍然有可能因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被其他国家诉至国际法院.第三种情况,非保留国之间.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保留以外的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因此,非保留国之间对此类争端仍然有可能诉诸仲裁或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和第二两种情况的后果竟然是一样的,感觉非保留国被保留国被迫拖下了水.这暴露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保留机制的弊端:一个国家想逃避条约的义务也迫使其他国家逃避了相似的义务 [6 ].

2. 俄罗斯对两个条款的隐含保留

俄罗斯针对公约第三章的“定罪”部分发表了如下声明:“俄罗斯对在公约第42条1、3款涵盖情形中的根据公约下列款项所认可为犯罪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17-19条;21条;23条第1款;24条;25条;27条.”根据该声明,在程序问题上,俄罗斯对属人管辖权采取了缄默的态度.在实体问题上,俄罗斯并不承诺管辖的犯罪类型有:第16条第2款所指的“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行为”、第20条所指的“资产非法增加行为”、第22条所指的“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行为”和第26条“法人责任”.

第20条“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和第26条“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表述使得国家对该两条的排除(即便以缄默的方式)都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保留,因为对它们的以国内法的理由进行排除是在条款允许范围之内的.公约之所以作出如此灵活的规定,是因为像“法人责任”一样的刑事责任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是比较大的 [7 ].而第16条和第22条则没有类似于第20条和第26条的表述,对其的缄默构成一种隐含式的真正意义上的保留.

联合国败公约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联合国败公约的保留、声明和通知之述评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联合国败公约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联合国败公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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