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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参论文范文资料 与当事人参和鉴定程序启动合理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当事人参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4

《当事人参和鉴定程序启动合理性》:这篇当事人参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和鉴定质证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参和鉴定质证的权利,从此改变上可以看出保证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权利的立法意图.但是我国立法仍然缺乏对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的保证,近年来一些错案的产生往往和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的这种尴尬境地有关.鉴于保证当事人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已经成为外国立法的趋势,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启动权;客观性

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错案的纠正过程中也是案件的重要突破点.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调整,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但是当事人一直无法参和鉴定程序的启动中去,这就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于鉴定程序的参和权利,从而有碍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立法中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证

司法鉴定启动的两个重要因素分别是:程序启动的主体及有权选择鉴定人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权决定启动鉴定程序的分别是 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且有权指派和聘请鉴定人的主体仍然是这三个机关.这种程序启动的方式能够保证被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的中立性,能够防止当事人的参和来干预司法鉴定的结果,依靠这种机制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程度.但是,鉴定意见本身的主观性是中立性所排除不了的,鉴定意见本身就是基于客观的事实作出的主观判断意见,即使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没有任何立场倾向也不能保证其意见的客观性.

既然存在鉴定意见背离客观事实的可能性,就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给予了当事人两种救济的途径,即: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以及鉴定意见的提出质证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 人、近亲属或诉讼 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 人、近亲属、诉讼 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由此可见,当事人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之后并不必然引起鉴定程序的重新启动,是否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纠正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检察机关的手里.鉴定意见的纠正途径再次被切断,也就为事实认定的真实性又添加了一层障碍.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错案都和事实认定错误有关,这些案件都惊人的相似,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于错误鉴定的重新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于错误的鉴定意见的另一种救济途径就是提出质证意见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了鉴定人出庭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 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可以帮助当事人提出质证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定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然而鉴定人也并不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就必须出庭,必须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见鉴定人的出庭的决定权仍然是由法院决定.尽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提质证意见,但是是否允许的决定仍要由法院作出,因此当事人对于庭上质证的权利也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如此一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就很难保证不出现问题.

二、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参和是事实认定客观性的前提

鉴定的结果如此重要,以至于往往左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我国许多错案的产生不得不说和鉴定程序的不合理性有着一定的联系.

(一)张辉、张高平案

原案在侦查期间, 机关曾对被害人王某指甲里的DNA混合谱带进行了鉴定,当年的鉴定报告的结果是:“受害人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系受害人和一名男性混合形成,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譹?訛此鉴定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此鉴定疑点“和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此鉴定疑点在 机关侦查阶段已经形成,但是经过了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及二审审判阶段,作为具有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再次启动鉴定程序.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只有司法机关,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提出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尽管鉴定的结果可以直接左右案件重要事实的认定,尽管鉴定结论(旧法称谓)存在重大异议,由于缺乏保证当事人参和异议的程序性规定,案件的认定始终朝向错误的方向进行,最终形成错案.

(二)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也就是佘祥林的妻子失踪的三个月后当地村民在附近的水塘内发现了一具女尸,但是尸体已经腐烂的相当严重了.侦查阶段法医将此具尸体鉴定为佘祥林的妻子,既没有进行血型比对也没有进行DNA鉴定,仅仅根据体貌特征作出了结论.由于当事人没有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被害人的家属张在生要求 机关通过DNA鉴定来进一步确认尸体时,当地警方却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向其索要两万元来作为鉴定经费.这种鉴定启动“一言堂”的模式反映出鉴定滋生腐败的风险.

(三)赵作海案

当事人参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当事人参和鉴定程序启动合理性为关于当事人参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人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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