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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破产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新破产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8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分析》:该文是关于新破产法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当前时期,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升,使得我国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债权与债务问题.因此,如果不能对社会中出现的债务关系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将会严重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在文中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了国外的破产法适用范围对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新破产法;适用范围;思考分析

我国的新破产法的确定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之中,使得我国的破产法逐渐地与社会发展相符合.新破产法的出台与传统的破产法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进一步地理清了债权与债务关系.但是,其适用的范围仍局限在法人的范围之内,并没有新的改变.因此,在当前时期对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不足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是指哪种类型的债务人可以应用破产法对债务清偿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我国破产法发展的过程之中,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其根本的问题仍然没有改变.

(一)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1.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致的,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逐步地走向正轨.在198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破产法之中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而对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并没有将其纳入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之中.为了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1991年对破产法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对其他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说明,以实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补充.

2.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度不断提高,1986年所颁布的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中出现的各种的问题,因此,针对企业的新破产情况,全国人大于1994年开始对新的破产法案进行起草.但是,在起草的过程之中,由于意见不一而导致对新法案的延期.直到2003年有关新破产法的法案才从新开始启动,经过一年时间的讨论,终于在2004年确定将新的破产法案进行审议.2004年的破产法草案实现了对1986年出台的破产法的有效补充,其适用范围被扩大至包含一切企业在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新发展,有利于保障企业法人的现实利益,对于社会公平和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在新破产法案草案订立的过程之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是既然破产法的适用应该被扩大,但是这个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包括自然法人在内.经过激烈的讨论过后,立法者认为,将自然法人纳入到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内在现阶段还不具备现实的基础,即在当前时期我国社会还缺少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关于自然法人是否应该被包括在破产法之内还有待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破产法中的关于其适用范围的不足

在我国的破产法之中并没有将自然法人包括在其中,与此同时,像非企业法人有关的债务关系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其主要适用的范围主要还是企业法人的相关破产问题.在新破产法起草的过程之中曾经想使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但是,在实际的讨论之中并没有实现对旧法的突破,其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地扩大.这就使得刚颁布的新破产法在出台的那一天其实就已经过时了,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的经济生活之中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不断地扩大,同时,经济活动也在不断地复杂化,对于普通的消费者和商自然人而言,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之中,必然要對破产法进行彻底地修改,将与之相关的行为主体包括在内,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国外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国外关于破产法范围的确定主要包括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商人破产、一般破产、折中破产等.

(一)商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以上三种观点之中,商人破产主要指的是只有商人才被包含在破产的范围之内,换言之,破产本身是一直资格,这种资格只有商人才能具有,同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仅适用于商人的债务清偿.这种典型的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观点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并且,在1807年法国颁布《法国商法典》,在其法典之中明确地规定了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因此,采用此种破产法的国家多数是法语系的国家,同时,有关破产的法律内容包含于商法典之中.

(二)一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一般破产这种观点之中,其规定的破产法适用范围要比商人破产大一些,将商人和一般人都纳入到了其法律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最早盛行与13或者14世纪的西班牙,在西班牙首先推行之后,奥地利、日本、德国等也纷纷采用此种破产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法国最先采用的是商人破产,在其发展的过程之中,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国吸取了西班牙等国家的经验,并且在1967年法国开始推行一般破产法.一般而言,采用此种破产法的国家都具有较为独立的破产法法典.

(三)折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折中破产这种观点之中,其破产法的适应范围较广,既可以适用于商人又可以适用于非商人.但是,对于商人与非商人其法律程序与法律原则是不尽相同的.折中破产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西班牙.西班牙在1929年制定了《商法典》,折中主义的观点贯穿其中.后来,像阿根廷、葡萄牙、挪威等都将此种思想贯穿至其破产法之中.但是,究其实质而言,折中主义的破产法其实与一般破产法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在某种程度上折中破产法是一般破产法的表现形式.

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之中,采用的都是一般破产法,在个别的国家之中也会采取商人破产法与折中破产法.在现代的西方国家之中,其破产法一般都是借鉴一般破产法的经验.但是,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过程之中,三种有关破产法的思路已经趋于融合.特别是对于一般破产法而言,其中的破产法思想为现代破产法的订立提供了发展方向与指导思想,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一般破产法为我国破产适用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有效地借鉴.

新破产法论文参考资料:

新课程编辑部

新课程刊物

新经济杂志

农村新技术杂志

新课程导学期刊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新破产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新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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