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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机构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价格认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进行认定必要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认证机构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9

《论价格认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进行认定必要性》: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认证机构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自2011年四川省颁布《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问题指明了方向,并且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得到贯彻应用.但是从整体上分析,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比如交警与保险部门缺乏配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开展造成制约等,所以本文针对性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价格认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认定

开展车物损鉴定的文件依据: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有关车辆损失鉴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少之甚少,在笔者所在地区于2001年颁布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这是具有代表性的文件之一,根据对该文件的分析可以清楚的认识到针对四川省行政区域之内的车辆物损鉴定提出了要求,并且委托物价部门按照规定与要求实现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书,在经过*交通部门的确认之后将其划分事故的等级以及赔偿等内容.

一、价格认证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1.过去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1)定损标准不统一,主观随意性大.

(2)保险车辆由保险公司定损,难以保证定损结果客观公正.

(3)对于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所涉及到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比如像保险车辆、物品、房屋、农作物等内容,具有复杂性.

(4)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2.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大势所趋

(1)在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我国法制体系得到健全,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这一发展背景下,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受到普遍质疑.泸州地区实施情况:前期主要由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及各县区同时开展此项工作,有效制约了保险公司压低价格赔付,与保险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修理厂漫天要价的现象;目前由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书面授权委托泸县价格认定局,对泸州市四县三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进行价格鉴定,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的鉴定,提高了我局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社会效益.但是对于车辆本身的定损权限,保险公司依旧独家垄断,因此,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还需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加大宣传力度,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工作走向正轨.

(2)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中,各市场主体的权力都是平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签订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出现纠纷时理所应当由第三者裁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的保险公司也陆续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届时其定损理赔也必将与国际接轨.发达国家涉及到保险损失理赔纠纷鉴定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承担,在国内也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个别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仍想竭力维系这种有失公平的裁决权,最终必将失去信誉和市场.

二、由*交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损失进行鉴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

1992年9月22日,国务院第89号令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况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上法律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交警部门是具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应当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赔偿给保险人相应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其投保人以及保险人还需要按照当前的发展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明材料.并且还有一点便是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可以从法律角度出发,选择其评估专家实现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当然,在整个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需要在查清保险事故性质中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一般而言,其费用多由保险人所承担.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分析,均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如果保险人确定为事故损失,那么需要提前支付鉴定费用,并且在赔偿保险金的时候也要承担该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从《价格法》角度分析,在我国所发生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于该法律,其中所谓的价格法中的价格主要包括了商品价格与服务价格,前者是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后者则是各种有偿服务收费.1998年国家计委计办价调[1998] 154号文件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了明确解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性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

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 3号文件规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并决定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退出*领域.

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规定

《价格认定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中涉及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1)涉嫌违纪案件.

(2)涉嫌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4)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5)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四川省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规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做鉴定的物品,应依法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综上所述,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法律、法规是充分的.

三、价格认证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要求

1.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交通事故物损失鉴定与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车辆定损是两种法律关系的估价,其目的、作用、范围均不同.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所出具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从目的上分析,是为后期提供基本保障,从作用分析则是实现对财产损失的鉴定,从范围分析则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包括了收到损失的车辆、车载物品、道路、农作物等等,所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分析的时候属于企业的一种行为,简而言之便是是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民事关系行为.其目的是按照《保险法》以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车损理赔;其作用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损失进行的评估;范围是对保险车辆物品的损失.

2.价格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鉴定工作

(1)价格认证机构有严格的工作程序.

(2)价格认证机构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及完备的教育体系.

(3)《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将价格认定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的价格认定结论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不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签字和价格鉴证师盖章,只需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即可.

综上所述,价格认证机构以其专业性、公正性承担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的责任,是历史选择和经济发展的必然.

认证机构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价格认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进行认定必要性为关于对写作认证机构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ccc认证机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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